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報經查驗合格擅自開工生產爆炸物者。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廢棄處理爆炸物者。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毀損再生水經營業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或供水設施,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有前項情形,致干擾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經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使管理人員啟閉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水門、閘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行為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聚眾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訓練、防災教育與民眾防火宣導之規劃及督導;消防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之規劃及督導。 三、火災預防制度、消防安全設備管理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規劃及督導;消防技術與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管理。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及督導。 五、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等災害搶救、公路長隧道事故等其他重大災害事故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
…避法得處以罰鍰之行為。 五、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 六、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款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之應付評鑑行為。 七、違反下列各目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 (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行為。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
消防隊得設左列各組、中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災害預防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火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火災原因調查、鑑 識、統計與分析、火災證明核發及行政事務管理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組: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救災資 源及消防水源之整備…
危險物品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締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實施及戰時警務工作。 五、春安工作與義警、民力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本局與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旗、銜名牌請製、轉發。 七、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之戒備、維護與天然、重大災害之防護、處理及查報。 八、協助一般行政機關推行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行政、戶口、民防、保安、外事、安檢及消防事項。
…。 (十九)使用機器錘之鍛冶者。 四、公墓、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動物屍體焚化場。 五、廢棄物貯存、處理、轉運場;屠宰場。但廢棄物貯存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分裝、儲存。但加油(氣)站附設之地下油(氣)槽,不在此限。 七、馬廄、牛、羊、豬及家禽等畜禽舍。 八、乳品工廠、堆肥舍。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賽車場…
… (七)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八)冷凍空調工程業。 (九)機械設備租賃業。 (十)工業產品展示服務業。 (十一)剪接錄音工作室。 (十二)電影、電視設置及發行業。 (十三)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十四)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十五)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十六)提供產業創意、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品質管理、流…
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不在此限: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甲種工業區中建有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者,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 │ ├─┼──┼───────┼────┼────────────┤ │I│危險│供製造、分裝、│I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 │類│物品│販賣、儲存公共│危險廠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 │ │類 │危險物品及可燃│ │氣體之場所。 │ │ │ │性高壓氣體之場│ │ …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燃氣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建築物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留設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設置空間。
管理員、巡守員之任務,如左: 一、推行各該處所內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二、負責各該區內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竊、防盜、防火。 三、協助住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四、舉報違規營業及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使用。 五、設簿登記該處所內住戶及人口。 六、負責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七、其他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為維護公共安全,對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 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達於管制量者,應依本辦法列卡管理,達於儲存基準量 者,其儲存及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應適用本辦法第二章及第四 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