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
…,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一)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 (二)僅處理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粉狀物及易燃性固體)。 (三)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 四、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且於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附表一之一規定者(一般處理場所使用部分範例示意圖如附圖一),該部分得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 一、噴漆、塗裝及印刷作業場所,使用第二類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含特殊易燃物),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 二、清洗作業場所,使用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處理數量未達管制量三十倍。 三、淬火作業場所,使用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
… (一)儲存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室內儲存場所,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儲存場所間之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為限。 (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含有任一種成分物品之儲存場所,其場所間保留空地寬度,得縮減至五十公分。 …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達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至第十四款規定外,其儲存倉庫得設於二層以上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層樓地板應高…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附表二。但儲存量未達管制量五倍,且外牆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 二、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 三、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
室外儲存場所儲存之六類物品,以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硫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第三石油類、第四石油類或動植物油類為限,並應以容器裝置,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外圍或相當…
…用室。 二、儲槽專用室之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之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 三、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除第四石油類及動植物油類外,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其容量應合併計算。 四、儲槽構造:儲槽材質應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 五、儲槽表…
室內儲槽場所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上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第十五款、第十七款及下列規定者,其儲槽專用室之設置得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一、儲槽應設置於儲槽專用室。 二、儲槽注入口附近應設置自動…
…上設置高於地面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2.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且作適當之傾斜,並設置集液設施。 3.幫浦處理不溶於水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並防止該物品直接流入排水溝。 二、室內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且幫浦設備設於儲槽專用室所在之建築物者: (一)設於儲槽專用室以外之場所時,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
…儲槽表面應有防蝕功能。 九、儲槽底板與地面相接者,底板外表應有防蝕功能。 十、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 十一、儲槽應設置自動顯示儲量裝置。 十二、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注入口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十三、幫浦設備除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周圍保留空地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設有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
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上。 …
室外儲槽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用惰性氣體或有同等效能予以封阻之設備。 二、儲存烷基…
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直接埋設於地下: (一)距離地下鐵道、地下隧道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上。 (二)儲槽應以水平投影長及寬各大於六十公分以上,厚度為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
地下儲槽場所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 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但儲槽構造具有可維持物品於適當溫度者,可免設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二、嚴禁火源。 三、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四、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
…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不同分類之六類物品。但分類分區儲存下列物品,且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類(鹼金屬過氧化物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除外)與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二)第一類與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三)第二類與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發火性液體與發火性固體(黃磷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為限)。 (四)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與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