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定事由。 第一項事業人員於離職時已領回自提儲金本息者,其曾辦理儲金之年資,以保留年資結算給與計算退休金,不得再請領公提儲金。 第一項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後保留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係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支。
存保公司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遣人員發給之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已達屆退日前六個月者,加發之慰助金應按提前退…
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參照有關法令規定提撥退休基金,成立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並停止依第七條、第八條提撥自提公提儲金。適用勞基法前原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應予保留,並由存保公司退休基金監督委員會代為妥善籌劃…
第十六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經費,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撫卹金,由存保公司用人費總額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