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各社,自決議合併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對債權人公告之;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除存款人、保管契約之債權人及其他銀行業務之定型化契約債權人外,應個別通知之,該公告及通知應指定一個月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 信用合作社不為前項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給付之方式及時間。 十五、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之費用及所受報酬之計算上限,由 證期會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得對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擬訂定型化契約,報經 證期會核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鐵路機構應依本規則規定訂定旅客、包裹及貨物運送契約,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旅客運送契約不得違反依法公告之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 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其分支機構,並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一百五十份以上,及確認參與車輛依公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前項契約書數量予以公告。
發售預付式電話卡之經營者,其產品或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之差異比較。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 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 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前四條以外其他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通信服務之經營者,其產品、銷售門號包裝或提供通信服務之網站,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對承攬裝卸之貨物,應與棧埠作業機構或委託人訂定 裝卸契約,並將其定型化契約範本送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作業前後,應檢送裝卸載貨艙單及有關資料,報 請商港管理機關備查。
…之損害賠償責任。 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有關旅客之權益。 十、其他協議條款。 前項規定,除第四款關於膳食之規定及第五款外,均於個別旅遊文件之契約書準用之。 旅行業將交通部觀光署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旅客訂約。
…(一)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含三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三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二百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
…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其所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擬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者,應依證券相關法令提出申請: 一、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申請書及計畫書。 二、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三、前款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四、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公開說明書。 五、共同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之證明文件,其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並應檢附第…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受益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書。 二、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主要內容及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三、信託業最近營運概況資料(含信託業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共同信託基金募集規模及淨值等資料)。 四、本共同信託基金具運用決定權人員之姓名及學經歷。 五、信託監察人之姓名及學…
…受益人同意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行使權利之事項。 十、受益人會議規則。 十一、適用文字、準據法律、管轄法院及主管機關之監督。 十二、有關通知之送達及公告方式。 同業公會應訂定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訂定及修改,信託業對於受益人權益保障之程度,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共同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
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如下: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及差異原因說明。 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