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項情形,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第一款: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第二款至第五款:相關證明文件及六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三、第六款:已發表之論文。 四、第七款:任職期間製作之少年事件裁判書三十件以上。
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之庭長、法官,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 司法院核發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四年。
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得將其調派至其他法院任 職: 一、連續任職二年後,未具備有效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二、每年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業務 研討會、個案研討會、相關會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所舉辦之相關研習 、研討會或會議,合計時間未達十五…
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 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 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
本細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規定,及依同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之少年事件,亦有適用。 前項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規定,於法院不適用之。 本法所稱塗銷,係指予以塗抹、刪除、遮掩、彌封、加密、編碼、去連結、封裝、封存、銷毀或其他無法識別少年身分資訊之方法,使一般人無法直…
本細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危險器械: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以外之槍砲、彈藥、刀械等危險器械。 二、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指少年之親屬、家長、家屬、師長、雇主等,具有長期性或繼續性,且於少年法院、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處理少年事件時,得保護少年之人。 三、其他適當之人: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以外,得依事務性質,提供少年必要協助之人。
少年法院受理少年事件後,應即通知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指示應調查之事項、範圍與期限。 少年調查官除有特殊情事經陳明法官外,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調查及提出報告,並附具對少年處遇之具體建議。 少年法院對於前項之調查報告認有必要時,得交由少年調查官補足或重新調查。
少年法院得囑託其他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少年事件為必要之協助。 少年法院因執行職務,得請警察機關、自治團體、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機關、團體或適當之人為必要之協助,並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徵詢意見,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少年法院召開前項會議,認有行專家諮詢之必要時,得以電話、請其到院、參與會議或其他方式,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 參與修復程序未達成協議,或未履行協議,均不得作為裁定認定事實或處遇決定之依據。 第一項受轉介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進行修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告知參與者知悉: 一、對少年個人資料及少年事件之記事或照片應予保密。 二、對修復程序期間非公開進行之討論,除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參與修復程序以外之人揭示相關訊息。 三、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協助。
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事件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
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實、證據,分別詳為記載,並附具該少年之素行調查表,連同贓證物品,隨案移送。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於其滿十八歲後,二十歲未滿前,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司法警察機關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補送。
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發生法律上疑義時,得隨時以書面、言詞、電話或傳真文件,請求法官解答或指示。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少年事件,少年法院(庭)於事件終結時,應將裁判送達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辦理該管區少年事件,應隨時聯繫,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之取締。 四、執行鐵路危險性平交道之巡守。 五、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首刑案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 六、執行防範社會犯罪宣導、防處少年事件、查捕通緝人犯、檢肅竊盜及毒品勤務。 七、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之防處、偵辦及規劃。 八、執行護車、運安勤務及保安任務工作、可疑人、事、物盤查、危險物品及爆裂物之查察。 九、執行轄區內特種警衛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