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開除學籍。 六、具有雙重國籍。 七、大陸地區人…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九、在校期間因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簡章所定基準。
有本條例第五條所定情形之少年被告,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少年被告有第一項情形,應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以通知書通知少年被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應受保護處分之執行者,亦同。 前項受保護處分之兒童,執行開始前或執行中已滿十五歲者,逕依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不適用第三章之規定。
…處分人,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 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執行逾六個月,已晉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原為感化教育處分之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
前條所稱「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釋放後須有適當之職業。 二、釋放後須有謀生之技能。 三、釋放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釋放後社會對其無不良觀感。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出院後能就學者,視為具備前項第一款之要件。
…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入第一等,而其第一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執行。
…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
…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時,如相關犯罪事實明確或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足認有犯罪事實存在者,審議會或覆審會仍得依前二項規定為性侵害補償金之決定。 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如屬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者,審議會或覆審會應依少年法院(庭)調查結果並參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性侵害補償金之決定。
…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
…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聲請法院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方式複製電子卷證,其複製費用徵收之項目及數額,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比照「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之規定徵收。 前項電子卷證,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卷證檔案。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律定有應實施家庭處遇計畫或強制性親職教育之規定者,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規定。 前項規定外,社政主管機關於執行職務時認有家庭教育需求者,應經社政主管機關人員訪視後評估決定之。 前項有家庭教育需求者之評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兒童及少年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通報人員及其所屬機關(構)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應視需要提供兒童及少年適當保護及照顧;其有接受醫療之必要者,應立即送醫;其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其有被害情形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經查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者,並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 一、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 (一)檢察官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不起訴處分書或法院判決書。但經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保護處分者,得以法院裁定書代之。 (二)醫院出具之傷病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身心障礙:…
值日法官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六、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七、其他依法應…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出庭陳述意見。 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不能出庭應訊或到案執行保護處分。 九、少年協尋或通緝未經報結。 十、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三個月內調得。 十一、少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 十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需保護性之評估,所需時間逾三個月。 十三、經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所需時間累計逾三個月。 十四、其他不可歸責於法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延長以三…
…年者,得辦理銷毀。 二、被採樣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者,定期審核確認後,應辦理銷毀。 三、被採樣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申請刪除者,經審核確認後,應即辦理銷毀。 四、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即辦理銷毀。 五、被採樣人所涉案件非以本條例第五條所列之罪辦理移送者,應辦理銷毀。 辦理前項銷毀前,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
…年者,得辦理刪除。 二、被採樣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者,定期審核確認後,應辦理刪除。 三、被採樣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申請刪除者,經審核確認後,應即辦理刪除。 四、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少年法院通知後,應即辦理刪除。 辦理前項資料刪除前,被採樣人涉及其他符合本條例應強制採樣案件者,得不予刪除。 辦理第一項刪除應作成紀錄,該紀錄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