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刑事司法業務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執行。 五、犯罪紀錄業務之審核、執行與管制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等事項。 七、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八、…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防範犯罪宣導及社會性犯罪之策劃督導事項。 二、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聯繫。 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事項。 五、無名屍體、拾得物、漂流物之處理事項。 六、刑事裝備器材購置之擬議、保養、運用事項。 七、協助查緝走私、漏稅案件。 八、犯罪紀錄之規劃實施事項。 九、刑事資訊系統之…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二、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事項。 三、刑事司法業務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處理。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執行。 五、犯罪紀錄業務之審核、執行與管制事項。 六、犯罪情報之布置、蒐集、傳遞、運用及通訊監察事項。 七、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八、刑…
刑事課職掌如下: 一、預防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二、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流氓檢肅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四、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事項。 五、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事項。 六、犯罪紀錄之規劃實施事項。 七、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等事項。 八、刑事警察之業務督導…
…考核。 二、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令疑義承轉解答及研修建議。 三、檢警聯繫業務之協調及規劃。 四、員警使用警械案件之審核及其法令疑義釋示。 五、拾得遺失物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法令研修及釋示。 七、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拘留所設置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九、本局國家賠償案件處理。 十、其他有關司法警察法規研究事項。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與偵查犯罪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二、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三、重大特殊刑案之管制、聯繫及協助偵查。 四、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犯罪情報之蒐集、傳遞及運用。 六、刑事器材與留置室之管理、…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法院處理。 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法院處理。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綜理協調,予以妥善輔導: 一、受刑事、保護處分或經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執行完畢而在失學、失業或失養中。 二、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諭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對該少年嚴加管教或由少年調查官予以告誡。 三、家庭失去功能,致少年無法獲得適當管教。 四、其他認有輔導必要。 前項規定之少年,得由有關機關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有監護權人送請輔導之。
依本條例第三章至第五章及第九十條之一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出)所處理。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七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請登記,經查驗後發給許可證,並列冊管理。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並收購其刀械: 一、非作紀念、裝飾、健身表演練習,或供正當休閒娛樂之用者。 二、申請人近三年內曾因犯罪經判刑確定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有危害 治安之不良紀錄者。 前項刀械收購價格,由內政部定之。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864 頁)
…、照片﹑錄音﹑錄影。 五、警察或治安人員之查證報告。 六、檢察官之起訴書或處分書﹑審判機關之裁判書﹑警察機關之處分書或 認定流氓之文件。 七、其他證據。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係指其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 害及慣常性,對社會秩序足以破壞者而言。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四、行為後之態度。 五、有無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 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 一、擅組﹑主…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警械使用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公司法等有關 法律處理。
本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應審酌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違反義務之程度。 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 五、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登記之。
本規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分情形等,妥為保管。貴重物品應妥為封存,由被處罰人及承辦人簽名蓋章,以資證明。
…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計畫法 或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四、違法變更建築物之使用,依建築法之規定。 五、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六、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之規 定。 七、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八、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九、有足以影響兒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