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分駐(派出)所、查驗登記站之設置、轄區劃分或 變更及勤務實施規劃等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疏導、管制、整理、宣導、交通事故處理登錄及交通 違規案件之入案、移送、申訴等事項。 三、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四、協助港區環保、防疫工作之推行、防治事項。 五、港區通行證製作…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通報事項。 二、情報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及預警之提 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處置事項。 六、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七、通報資料整理、檢討、分析、保管、報告之提報事項。 八、勤務警力之指…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警察勤務實施及勤前教育之規劃、管制及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維護、管制、秩序整理、宣導、交通事故與交通違規案件之 處理、統計及通報事項。 三、港區通行證之受理申請、核發、註銷及資料管理事項。 四、交通法規及執法教育講習、訓練規劃、執行事項。 五、協處環境保護事項與妨害衛生及正…
行政課職掌如下: 一、警力配置之調整、轄區劃分或變更及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事項。 二、勤前教育之規劃實施事項。 三、交通安全維護、管制、宣導與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交通統 計、通報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 五、防情通訊及警報設施整備協調事項。 六、配合搶救災難之協調與警力派遣事項。…
…、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
…正之擬議與疑義請示答復、交通整理重點措施及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交通秩序與安全之維護、路況資訊之蒐集、規劃及報導。 三、違反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締及戰時(防空)、戰備公路之交通管制。 四、交通事故之調查及處理。 五、交通警察專業訓練之規劃、實施與交通助理員之運用、規劃及督導。 六、交通安全設備及應勤裝備之規劃。 七、交通執行成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統計。 八、稽查證之請領、轉發及收繳…
…報告及命令傳達。 二、民眾報案之受理、處置與相關單位之通報、連絡及協調。 三、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指揮、督導及考核。 四、各種定期會報資料之整理、發送及各級開設。 五、配合辦理路況報導及重大交通事故、公路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交通組職掌如下: 一、交通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交通安全管制設施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交通秩序整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交通事故處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五、協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講習之督導事項。 六、交通警察執法之督導事項。 七、交通警察裝備器材之規劃、督導事項。 八、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管理之規劃、督導事項。 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指揮、掌握、處置及通報事項。 二、情報蒐集傳遞及命令轉達事項。 三、聚眾活動、突發事件及緊急治安事故之指揮、處置、通報事項。 四、交通事故及各種災難之指揮、處置、通報、聯繫事項。 五、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六、各級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擬修之提報事項。 七、一級、二級指揮所開設之協調、處理事項。 八、通報資料整理、檢討、…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執行前二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
…核准分期繳納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
…事項。 七、關於生活輔導之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關於公務機密、設施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關於所屬人員身家調查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關於所屬人員交通事故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與民眾發生糾紛案件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政風、督察工作事項。
…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六、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七、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 八、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有、公有或私有林地,造成林木損害或影響森林…
軍車管理作業權責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軍司令部):軍車駕駛執照製發、考驗、換補、移轉等作業程序之研訂及重大交通事故之預防事項。 二、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憲兵指揮部):軍事需要之交通管制、重大交通事故之處理及違規統計事項。 三、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軍車保險及重大交通事故賠償規定之研訂事項。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 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 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 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 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軍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所屬各級主官(管)、帶隊官及車長。 (一)致人死亡者,連長(中隊長)、車長申誡,排長(分隊長)或帶隊官記過一次。 (二)於行人穿越道致人死亡,得依前目規定從重處罰。…
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急救受傷人員:應請求消防單位派遣救護車或利用其他交通工具,先將傷者護送附近醫院治療;無其他交通工具,事故車輛仍可使用時,於標明其位置及記錄後,得使用該車護送急救。 二…
國軍車輛事故賠償,依當地憲警單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地方交通法庭裁決(鑑定)文件為準,由承保公司於保險金額內賠償之,保險理賠不足時,可依規定申請超額補助。 軍車發生交通事故,承保公司應於保險金額內給付,但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之情事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在給付金額內,向加害人求償;其所需賠償金額,應由隸屬單位自行負責: 一、未持有汽、機車駕駛執照或未領用合格…
軍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除刑事責任由司(軍)法審判機關依法處理外,民事賠償發生爭訟時,由車屬單位為訴訟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