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者之公私立醫院診所,應登記送醫者及受傷者之姓 名、住址。送醫者如為車輛駕駛人,並登記其駕照號碼及所駕車輛種別、 牌號,並通知警察機關。
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 告警察機關。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火災,肇事人及在場人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 即就近報告警察機關儘速救助。
營業客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於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派員迅為左列處 置: 一、協助救護旅客,保管行李財物。 二、儘速調撥車輛駁運旅客至目的地。 三、俟現場勘查工作完成後,迅將事故車輛拖離現場。 公民營運輸機構 (含運輸業) 所屬車輛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應即層報 交通部。
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由憲兵機 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但高速公路之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由公路警察局儘 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再依其管轄移辦。 前項軍車道路交通事故與非軍車道路交通事故相牽連或涉有軍人之道路交 通事故,由憲兵機關與警察機關會同處理,有關刑事部分分別處理。
處理機關獲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應視情況為左列處置: 一、派員趕赴現場,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必要之通報連絡。 二、對傷者施以急救或儘速護送就近醫院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三、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
處理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之現場,應就左列事項詳加勘查、蒐集事證、詢 問關係人,予以分析研判,究明肇事真相: 一、事故發生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人、車損…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工作完成後,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銷 管制,迅速恢復交通。
道路交通事故得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處理機關移請,或由司 (軍) 法機關 囑託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前項當事人之申請,或處理機關之移請,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為 之。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之賠償,得由當事人自行和解,或依法訴請法院處理。
…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向警察、憲兵機關提供肇事逃逸人、車資料,得以緝獲破案者。 (二)向警察、憲兵、行車事故鑑定機構或司法機關陳明肇事經過,使案情真象得以大白者。 五、協助處理交通事故之人員部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發現交通事故,即時通報警察機關或相關單位迅為處理,減少傷亡與損害者。 (二)協助救護傷患者。 (三)協助事故現場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工作成效卓著者。 …
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及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一、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 七、依本條例第八…
高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 快速公路之交通事故由所轄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指定之警察機關處理。
…,經查屬實者。 十二、各項訓練資料冊表等記載不詳或未予妥為裝訂保管者。 十三、各駕駛訓練機構結業學員,逕行領得駕駛執照後,半年內發生違規 肇事比率達該期結業人數百分之三或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者。 十四、其他有關減少訓練時數或不法情事者。
公需徵用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燃料、補給、修護及駕駛、操作人員之 工資、食宿等,均由業者自行負責。 如發生交通事故,除依交通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外,需用單位應予必要之協 助。
警察機關應就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相關數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提供相關機關參考。
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時,除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 二、車輛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