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
…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
…不在此限。 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有關爭點簡化協議、第三節有關事實證據之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 二、有害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格權之虞。 三、當事人自認及不爭執之事實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並邀集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定期參與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本規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表: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註│ ├…
本準則所稱財團法人,係指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 、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業務及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財團法人 。
…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歸化者,除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應一併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受家庭暴力且未再婚之證明文件。 二、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事實且未再婚之證明文件。但有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情事者,免附其與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之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
本細則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舉行業務協調會報,研議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措施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法院受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緊急保護令聲請之事件,如認現有資料無法審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請警察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協助調查。
法院受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緊急保護令聲請之事件,得請聲請人、前條協助調查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相關人員不得拒絕。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第三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電腦軟、硬體設施,管理、儲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司法院、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應自備電腦硬體設施,建立、傳輸或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電子資料,指下列機關提供之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民事保護令及有關之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判決資料。 二、法務部: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撤銷緩…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電子資料,由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定期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電子資料,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資料取得之日起七日內,依資料庫資訊系統格式建檔後,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法院、檢察機關、矯正機關、警察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第三條規定之電子資料,及第四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