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 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 、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縣市政府設立之性 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看守所應指派專人,瞭解被告個別情況及需要,對於被告施以生活輔導。 被告有法律扶助或法律諮詢之需要時,看守所應予以協助安排或轉介。
為加強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地方檢察署對於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依左列規定督導律師公會加強推行: 一、律師公會應在該會醒目處所置「平民法律扶助辦事處」標示牌,俾眾週知。 二、對於未設律師公會之地區,該管之地方檢察署應洽請該區之執業律師辦理平民法律扶…
地方檢察署應會商轄區內縣(市)政府、縣市警察局,轉知各區鄉(鎮、市、區)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分駐所於民眾集會時,派員講解平民法律扶助意義,俾使普遍瞭解。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月派員前往考察一次,調閱有關文卷及簿冊,發覺有辦理不當者,立予指正。
地方檢察署對於律師承辦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每半年詳加考核一次,並將辦理情形列冊層報法務部備查。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指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出。 六、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四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其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辦理第一項第六款所需經費,以當年度本基金用途預算總額百分之四點五為編列上限。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供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
依本辦法補助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及仲裁。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代理或辯護。 五、訴願、行政訴訟之代理。
扶助對象得自行選任合格之律師辦理本辦法規定之法律扶助。 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或熟諳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法律扶助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每人每一爭議之酬金最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解、和解、仲裁、訴願或其他協商及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最高為…
二人以上原住民進行同一訴訟程序,其法律扶助之申請,應集體為之。但未參加集體訴訟者不在此限。
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
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
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就同一爭議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日前,將法律扶助執行情形送本會備查。
執行機關辦理法律扶助績效優良者,由本會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