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全國律師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與所屬各分會在其職掌範圍內,宜致力辦理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之國民法官研習課程,並通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列之。 其他組織或團體辦理之律師研習課程與國民法官制度或刑事辯護相關者,亦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請認定為國民法官研習課程。 全國律師聯合會完成前項認定後,並應通報司法院。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調查、研究事項,宜由司法院相關廳、處或所屬機關於職掌範圍內,與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之幕僚單位密切合作,協力完成之。 為進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成效評估,涉及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相關機關(構)、團體職掌事項者,得聯繫並本於相互合作精神,協力辦理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法律協助,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勞動主管機關或受託之民間團體應先協助接受安置服務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他定有法律扶助項目之機構申請法律協助。 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依前款申請後,未獲法律協助者,經各級主管機關或勞動主管機關評估,覈實支給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之律師費用,每案每審級最高新臺幣三萬元,並以第一審及第二審為限。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業務如下: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揭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爭議之確定。 七、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後,始得進行犯罪事實之詢問。 前項詢問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者,應告知其得依法申請法律扶助。 前二項告知,應記明筆錄。 犯罪嫌疑人於調查期間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律專業人員應立即將詢問時間及處所通知其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係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