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交回饋金,或有前款情形經限期繳交仍未依規定繳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用地計畫之核定,註銷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將土地恢復原編定,已繳交之回饋金不予退還。但土地所有權係移轉予原申請人或因繼承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不在此限。 五、有前款本文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款規定將土地恢復原編定後,應依相關規定程序檢具更新資料,送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參考資訊檔更新,並通知申請人申…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二、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 前項戶籍謄本,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
依本法徵收之私有土地,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辦理土地使用情形之通知及公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作業,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 前項第一款通知清冊,需用土地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洽戶政事務所查對: 一、依徵收公告清冊所載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住所,調查其現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調查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戶籍登記住所並造冊。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於收受前條第一項文件後一個月內,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並將辦理情形副知需用土地人。 前項通知及公告,應以附有送達證書之掛號郵件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並公告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之公告處所及網站。 第一項通知無法送達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洽稅捐機關等有關機關查對新址重新通知,並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規定辦理。
依本法徵收之私有土地,於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者,於本辦法施行後,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應於前次通知及公告之日起,每年依前四條規定續行辦理土地使用通知及公告,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或價格者,以取得股票日或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 前二項所稱轉讓,指買賣、贈與、作為遺產分配(繼承開始時)、公司減資銷除股份、公司清算或因其他原因致股份所有權變更者。 個人技術投資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計算所得時,如未能提出成本或費用證明文件,其成本及費用按其收益之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 第…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賠償金,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申請賠償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害者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人為被害者之家屬者,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並應檢附被害者之繼承系統表、被害者及申請人之戶籍資料。 申請人有數人時,得檢具委託書委由其中一人申請。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財產,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人申請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被害者受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權被剝奪之證明文件。 四、系爭財產清冊。 五、其他權利回復基金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人為被害者之家屬者,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並應檢附被害者之繼承系統表、被害者及申請人之戶籍資料。 申請人有數人時,得檢具委託書委由其中一人申請。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 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二、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三、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四、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
因檢舉而查獲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案件,發放檢舉人檢舉獎金之基準如下: 一、屬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者,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屬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者,核發新臺幣十萬元獎金。 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發給之。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檢舉之不法行為,獲無罪判決或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但非因檢舉不實所致者,得不予追回。 六、檢舉人檢舉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案件,涉有不法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前項情形,如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繼承人為請求時,應釋明其與死亡者之關係,及有無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請求補償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但撤回請求,應經全體同意。
本辦法所定火災受害人及火災利害關係人,其資格如下: 一、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認定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及主動通知得申請返還該文書或提供該文書複製品等事項,得請相關機關(構)提供檔案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資料、聯絡資訊及繼承系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