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受理汽車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請求補償之案件,應確實調查審核,並確定符合請求補償之法定要件後,始得給付。
本基金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規定給付補償金時,除應取得請求權人合法之收據外,並應取得其書面同意,承諾將協助調查相關之汽車交通事故,以及移轉其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權利。
…故以外之下列情事: 一、衝撞事故: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出軌事故: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火災事故:列車或車輛發生火災。 四、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列車或車輛於道路與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之事故。 五、死傷事故: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或人員跳、墜車致發生死亡或受傷。 六、設備損害事故:除前列各款及因天然災變造成者外,因列車或車…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實施檢查,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但其他法律已有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震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輻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調查或鑑定機制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危及生命或造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 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要時應關閉,並標示禁止無關人員擅入工作場所。但車輛機械出入頻繁之場所,必須打開工地大門等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引導車輛機械出入。 三、人員出入口與車輛機械出入口應分隔設置。但設有警告標誌足以防止交通事故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應置管制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制出入人員,非有適當防護具不得讓其出入。 (二)管制、檢查出入之車輛機械,非具有許可文件上記載之要件,不得讓其出入。 五、規劃前款…
…搶救重大災害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二、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防竊防盜、警戒勤務、警察勤務及戰時支援軍事勤務任務。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及其他經指定之警察勤務。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執行協助維護地方治安巡守、急難救護、村(里)物資配送、宣導慰問、情報傳遞及防…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人…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
消防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即指派救護、救災人員趕赴事故地點,對傷病患施以緊急救護,儘速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
醫院、診所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送醫之傷病患,均應儘速救治,不得拒絕;其須轉診者,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 醫院、診所救治道路交通事故之傷病患,應登記送醫者及傷病患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道路交通事故,除下列規定者外,由警察機關處理: 一、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者,由憲兵機關處理,警察機關協助。 二、事故車輛係軍用車輛,且發生於高速公路者,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儘速處理並通知憲兵隊,事後依其管轄移辦。 三、事故當事人或事故車輛一方為軍人或軍用車輛者,由警察機關與憲兵機關會同處理。但先行到達之機關人員應先予處理,事後依其管轄移辦。
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
事故地點勘察、蒐證工作完成後,警察機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除管制,迅速恢復交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或疑似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後,警察機關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運安會指定負責調查作業之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駕駛人或所有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