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八)員工宿舍之管理。 (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十)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一)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二)防空疏散事項。 (十三)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五)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六)航空站財產保險。 (七)員工宿舍之管理。 (八)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九)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一)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二)辦公處所之安全管理。 (十三)慶典集會之籌備。 (十四)公共關係、訪問、參觀及接待。 (十五)民用航空局會議紀錄之登錄分辦及追蹤。 …
…十六)辦公房舍、車輛調度及其他財產管理。 (十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十八)辦理慶典集會、公共關係、參觀及招待。 (十九)物品設備之採購、供應及維護。 (二十)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二、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二)機場周圍禁限建、禁養飛鴿、防制鳥擊及…
…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養老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 前項離職或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所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其於移轉民營前參加公保,移轉後改投保勞保之留用人員,於移轉後五年…
經航政機關核准僱用之外國籍船員,不論於國內或國外上船,均應依規定辦妥下列手續後始得上船服務: 一、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並辦妥任職簽證。 二、中華海員總工會會員證,並繳交會費。 三、加入勞工保險。 外國籍船員於國外續僱或變更服務船舶或變更僱用人於國外上船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應於七日內將其任職動態報送船籍港或國內其他港口航政機關核備,於船舶返國或卸職時補辦任職簽證。 受僱用之外國…
本條例施行前已由捷運公司或其籌備機構進用並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人員,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務人員保險第十六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投保未滿五年者,依其投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養老給付之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
…據保管、填開支票及零用金處理事項。 五、關於員工薪津、費用之發放事項。 六、關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事項。 七、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八、關於技工、工友管理事項。 九、關於工友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事項。 十、關於財產、物品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公有土地、房舍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會議場所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防護事項。 十四、…
…施之管理及保養維護事項。 (五) 關於環境衛生、消防及安全設施事項。 (六) 關於車輛調配、使用、管理事項。 (七) 關於會客室、會議室之管理事項。 (八) 關於製藥工廠操作人員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事項。 (九) 其他不屬各科之事項。
…協助調解事項 (四) 款項之收支事項。 (五) 票據之保管事項。 (六) 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七) 員工薪津請領發放事項。 (八) 駕駛、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九) 勞工保險事項。 (十) 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十一) 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十二) 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事項。 (十三) 各項財產表冊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十四) 辦…
…(三) 關於工程採購事項。 (四) 關於營繕工程事項。 (五) 關於工程施工查核督導事項。 (六) 關於事務檢核及輔導事項。 (七) 關於採購人員之教育訓練事項。 (八) 關於勞工保險事項。 (九) 關於款項之收支事項。 (十) 關於票據之保管事項。 (十一) 關於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十二) 關於員工薪津之請領發放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
…通費、實物配給核發事項。 八、關於現金出納、登帳、填開支票事項。 九、關於公、勞保、福利互助、所得稅之扣繳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車輛調派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勞工保險之核辦事項。 十三、關於辦公廳舍環境衛生之維護事項。 十四、督導各分所、疫病監視中心有關事務性工作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據保管及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物品採購及營繕工程事項。 七、關於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十、關於技工、工友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薪津及實物配給之請領 發放事項。 十一、關於會議場所佈置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各項財產、物品管理、表冊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十三、關於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防護事…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但其保險費仍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分別計算: 一、為退休人員。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三、原隨同投保之被保險人因工作派駐國外而遷出戶籍。
… 三、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四、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未依規定登錄保險對象之保險憑證及上傳保險對象之就醫資料者。 二、未協助保險人有關代辦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給付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代位求償所需表單之收繳、填報等事宜者。 三、藥價調查申報資料錯誤,非屬故意者。 四、其他違反特約事項,非屬情節重大者。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三年,指每期津貼核發當月起前三十六個月。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指於申請時應為漁會甲類會員,並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核付其應領之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中華民國八十…
本條例第四條第七項所稱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範圍如下: 一、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三、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四、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 前項第四款規定,適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後始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本條例第四條第七…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下列業務;其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撥付之: 一、本津貼之核發、溢領催繳。 二、依本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 三、約定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負擔之本津貼,應按月撥付勞工保險局。
符合本條例所定資格條件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本津貼: 一、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請。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勞工保險局建置之資訊系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線上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申請,勞工保險局應即將收件時間、受理編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申請日之認定,以資訊系統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