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以外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辦理或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有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提出申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傳真方式為之。 前項申請,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所需資料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透過網路連線進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之提供或查詢時,應加強傳輸過程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防火牆或其他資訊安全保護措施。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該電子資料負保密義務。 處理及使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辦法所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七年;屬未成年人之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前項規定,其他法規有較長保存年限者,從其規定。
…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四、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五、家庭暴力受害。 前項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第一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五、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一款…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 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 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承辦家庭暴力防治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通報案件:為受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但同一案件,有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者,為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緊急處理案…
行政機關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應即派員處理。非管轄案件,受理後應即通報管轄機關處理。
行政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相互協助,各機關接獲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時,應即時處理。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發現有傷病時,應緊急協助就醫。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除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況外,其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時,應檢具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資料、訪視會談紀錄表、驗傷診斷書,或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書表、文件或資料,經被害人要求保密部分,各機關及其人員應予保密,並於聲請保護令之書面敘明。
警察機關於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緊急保護令前,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式,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一、協助轉介緊急安置。 二、緊急救援。 三、安全護送。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五、其他必要之安全措施。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時,應確認相對人完成遷出之行為,確保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占有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