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審查法律扶助之申請及其他本辦法相關事項。
為監督並確保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依法律扶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院監督管理基金會之範圍,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財務狀況。 六、業務狀況。 七、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受監督之事項。
基金會就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及執行法律扶助業務之各項行政文件,應個別編定案卷管理,供本院查核;並應訂定文卷管理辦法,陳報本院備查。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法律服務內容如下: 一、老人權益法律諮詢。 二、老人保護法律服務。 三、轉介法律扶助資源。 四、宣導法律常識。
中央主管機關為受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報,應建置資訊管理系統為之。 嚴重病人委任律師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他民間團體,提供法律扶助服務時,指定機構得視病人狀況予以協助。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 四、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 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 四、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 五、身心障礙者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申請扶助,另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六、其他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 一、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本人無支付能力。 二、受監理人為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而無支付能力。 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者,法院得命法定代理人預納之。 前二項所定無支付能力之認定,得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五條之規定認定之。
…中心所運用從事諮詢或關懷服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 前項第四款之陪同出庭,包括出庭前準備、出庭時陪同及出庭後之輔導;其他相關資訊或資源,包括諮商輔導、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衛生醫療、就業輔導、法律扶助、原住民、新移民及其他社會或社會福利事項;轉介包括事後資料整理、記錄、電話詢答等。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限於下列項目之費用補助: 一、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刑事審判程序自訴之律師代理酬金。 四、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狀、告訴狀繕本或影本。 四、民、刑事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狀或答辯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書影本。 五、身分證明:申請人身分證明或代理人證明文件。 六、切結書:未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機構或單位法律扶助費用補助之切結書。 前項申請,至遲應於各該審訴訟終結後二個月內為之。
油症患者申請費用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予廢止或撤銷: 一、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理由。 二、申請事項不符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三、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曾經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機構或單位法律扶助補助。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
揭弊者因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受有不利之處分且非屬有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前項所稱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下同)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申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
本辦法之法律扶助範圍如下: 一、法令諮詢及法律文件撰擬之律師服務酬金。 二、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代理酬金。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者,應依申請扶助項目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公私場所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委託代理人者,亦同。 二、因公私場所或其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而…
依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令諮詢之日、法律文件撰擬完成之日或各該程序開始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為之。 依第五條第三款申請法律扶助者,至遲應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十日內為之。
依本辦法申請法律扶助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申請事項不符本辦法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二、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
執行機關得委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辦法各項法律扶助案件之審核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