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 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 之。
高級中等學校以學生為實驗對象時,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經營友善 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教育實驗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但學生 為已成年者,得免經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絕。實驗對象為成年學生,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實…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 限。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學校入學。 二、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應入國民小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造具之入學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戶政機關補列並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 國民小學畢業應入國民中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造具之畢業生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 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 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 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學期結束時,將各科 (項) 分數,轉換成五等第九分制記分,所得之結果,即為各科 (項) 之學期成 績。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學期成績,應以優、甲、乙、丙、丁五等 第方式紀錄。其成績轉換方式如下: 一、綜合表現及藝能學科: ┌───┬───┬───────────┐ │五等第│九分制│實得分數 …
…成績,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 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標準,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得 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 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學生 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十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 補救教學措施。
凡學生因重病傷殘、公假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參加各種試驗時,經其本人 或法定監護人檢具有關證明報請學校核准者,得於學生銷假返校一週內予 以補考一次,其補考成績不予折扣計算。無故不參加各項試驗者,除依規 定扣減其操行成績外,其各項應考科目成績,均以零分計算。
國小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國中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 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達四週 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結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五育各項 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
…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
…子女就讀大學及專科學校各類在職專班者,比照各該學校日間部應繳就學費用減免之。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成年後,繼續就讀同一教育階段或接續就讀其他教育階段,其就學費用減免之年限,得至該就讀教育階段之法定修業年限為止。
…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得免附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由就讀學校經衛生福利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學生或父母(法定監護人)之身心障礙身分。 學生對前項查驗結果如有疑義,得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另行審查其身分資格。 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
…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附。 僑生申請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者,除檢具第一項各款表件,並應檢附經我國公證人認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但已成年或經僑務主管機關同意者,免附。 前項在臺監護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 符合前項規…
…不在此限。 四、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