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定確定。 四、最近五年內犯第一款或第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 五、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異常。 六、吸食或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後,發現有前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保護管束,不在此限。 三、因案被通緝逾二個月,未撤銷通緝。 四、假借職務名義,意圖敲詐、勒索、詐欺、侵占、恐嚇,影響聲譽,經查屬實或提起公訴。 五、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妨害公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有案。 六、經營或從事與色情有關之職業,或開設、參與經營賭場,或擔任賭場保鑣或其他非法、不正當行業,經查屬實。 七、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
…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辛勞得力。 九、查捕逃犯,辛勞得力。 十、處理交通事故,辛勞得力。 十一、辦理家戶訪查工作,辛勞得力。 十二、執行重要警衛,辛勞得力。 十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行政罰之案件,辛勞得力。 十四、考管、取締不良分子,辛勞得力。 十五、參加各警察機關、學校舉辦業務、勤務之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優良。 十六、策劃或督導有關業務、勤務,辛勞得力。 十…
…保管(養)不力或使用不當,情節輕微。 九、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輕微。 十、參加各種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未達規定標準。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輕微。 十二、疏脫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人。 十三、執行或督導家戶訪查工作不力,情節輕微。 十四、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輕微。 十五、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庭之利害,不遵規定迴避,情節輕微。 十六、曠職繼續未達四…
…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之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
校園霸凌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得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及偵查犯罪之規劃、督導、執行及考核。 二、刑事鑑識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三、犯罪紀錄資料之蒐集、彙整、運用、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司法警察業務、經濟犯罪偵查、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受理人民交存拾得遺失物業務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六、拘留所之督導、管理及考核。 七、刑事器材之規劃、督導、管理及考核。 八、檢警聯繫。 九、其他有關刑…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物…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物…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物…
刑事警察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實施。 二、槍彈、毒品犯罪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司法警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業務之規劃、實施。 四、刑事鑑識業務之規劃實施及證物之處理。 五、犯罪紀錄與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維護及管理。 六、犯罪偵防、鑑識、防爆等裝備器材之管理維護與防爆業務、刑案爆裂物…
…主要貢獻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
…、地方產業及古蹟等人文鄉土特色課程或教育活動。 四、家庭教育:依家庭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家庭教育範圍之課程或教育活動。 五、法令常識:憲政、移民法規、戶籍法規、國籍法規、民事、刑事、社會秩序維護、消費者保護、教育、衛生福利、勞動及其他基本法律常識。 六、多元培力:提供各類生活技能之輔導學習。 七、其他配合國家政策發展需求開設之課程或教育活動。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拘役、罰金或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三)…
…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社會秩序,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
…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建立完善制度或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有顯著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社會秩序,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之發生,或就已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對維護生命、財產或減少損害,確有重大貢獻。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四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人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 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有重大成效。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三、察舉嚴重不法事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澄清吏治,確有卓越貢獻。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 五、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國家或機關增進榮譽,有具…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或拘役、罰金、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下列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一,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