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防液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座儲槽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液堤之容量,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上。 …
室外儲槽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除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用惰性氣體或有同等效能予以封阻之設備。 二、儲存烷基…
地下儲槽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但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直接埋設於地下: (一)距離地下鐵道、地下隧道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上。 (二)儲槽應以水平投影長及寬各大於六十公分以上,厚度為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
地下儲槽場所儲存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應置於地下槽室。 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但儲槽構造具有可維持物品於適當溫度者,可免設冷卻裝置或保冷裝置。
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其安全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不得超過規定之數量。 二、嚴禁火源。 三、經常整理及清掃,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四、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應依其特性使用不會破損…
…此限。 二、室內儲存場所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不同分類之六類物品。但分類分區儲存下列物品,且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類(鹼金屬過氧化物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除外)與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二)第一類與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三)第二類與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發火性液體與發火性固體(黃磷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為限)。 (四)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與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分。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附表一修正增列為公共危險物品或附表五修正增列為改善項目者,於公告日、附表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日、附表五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或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生效日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該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
…寬度一公尺以上之通路。 三、開口無柵欄且內部未設妨礙避難之構造或阻礙物。 四、開口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採一般玻璃門窗時,厚度應在六毫米以下。 本標準所列有關建築技術、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用語,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用語定義之規定。
適用本編規定之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 二、加油站。 三、加氣站。 四、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 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但第一類公共危險物…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 一、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三、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備…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爆竹煙火場所,應依下表選擇適當之滅火設備。
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者,應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 前項場所除下列情形外,並應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之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其設置之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之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四種滅火設備。 二、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室外儲槽場所或室內儲槽場所,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三、室內加油站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依下列設置滅火設備: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滅火設備之滅火效能值,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
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其滅火效能值應在該場所建築物與其附屬設施及其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以上。但該場所已設置第一種至第四種滅火設備之一時,在該設備有效防護範圍內,其滅火效能值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 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二具以上。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室內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但處理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之高閃火點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