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其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 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未能符合參加勞工保險規定者,由用人機關 (團體) 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二項保險費除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外,其餘保險費由本條例所 需經費中支應。 依本條例進用之人員於用人機關 (團體) 辦理參加…
… 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其最後在職時月支報酬為計算標準 ,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但契約將屆滿人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 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或勞工保險 ( 以下簡稱勞保) ,有損失公保或勞保投保年資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 償。 前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收繳 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
…由再任機 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職、資遣) 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繳庫。所領之保險 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 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 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 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本 (年功)…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及罰鍰處分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勞工未滿六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或失能等級三等以上之一次失能給付。 二、領取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三、非屬前二款之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第一款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失能…
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關社會保險: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 二、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三、社會福利津貼:…
…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
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本法施行第一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第二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方式: 一、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二、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三、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僅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二)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給付總額。 被保險人於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有欠繳情形,經保…
被保險人符合本保險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由其保險人撥還。 前項被保險人於各該保險之年資,未達請領老年年金…
…三個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僅得按第一項規定計算發給,不適用前項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元之規定。 依第二項規定請領基本保障者,其依第一項計算所得數額與基本保障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被保險人具有勞工保險年資者,得於第一項之保險年資予以併計;其所需金額,由勞工保險保險人撥還。
…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為止,所需經費由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四、有第三十一條第一…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標的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 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颱風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政 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 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應 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 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
依前條第七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次性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港務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建教合作契約之內容,與建教生簽訂書面之建教生訓練契約,並將契約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契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生職業技能訓練計畫。 二、勞工保險及團體保險。 三、訓練證明之發給。 四、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 五、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六、建教生權益之申訴或協調處理。 學校應協助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
…生之職業技能訓練及生活輔導。 四、安排職業技能訓練時,不得影響建教生到校上課或至建教合作機構以外場所進行觀摩受訓之權益。 五、應考量建教生之學習表現及年資,逐年增加生活津貼之金額。 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七、應置備建教生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建教生訓練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八、建教生於訓練活動期間從事之作業,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應實施特殊體格檢…
建教生從事訓練活動時發生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建教合作機構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所採計算基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數額。 第一項建教生未加入勞工保險者,準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關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規定予以補助。 學校應主動協助建教生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請求補償或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