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津貼之初審程序如下: 一、各基層農會、漁會受理申請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造冊連同申請書送勞工保險局。 二、勞工保險局受理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後,就漁會甲類會員之申請案,通知各基層漁會辦理初審。各基層漁會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初審,並傳送勞工保險局。 各基層農會、漁會應將前項完成初審名冊…
勞工保險局收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於服務平臺之線上申請及前條各基層農會、漁會完成初審之資料後,除有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情事或須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調閱資料者外,應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核。經審查合格者,由勞工…
勞工保險局應按月編列本津貼統計表,按年度編具總報告,報請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提供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戶役政、所得、土地及房屋等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老年農民資格及核發事宜。
已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死亡相關證明,並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向所屬基層農會、漁會申報,由該農會、漁會彙送勞工保險局。 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理現地勘查,確認仍於該土地持續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以外之規定者,得繼續參加本保險。 符合前項情形之被保險人,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投保農會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經投保農會辦理現地勘查及送審查小組審查符合前項規定後,由投保農會核轉勞工保險局准予回…
…退除給與名冊,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五、曾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參加本保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再申請參加本保險者,除前款文件外,應檢附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工保險局)查詢之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但投保農會可代為查詢者,免附。 十六、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學生,應檢附本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十七、符合第二條第…
…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保險局抽查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投保農會或勞工保險局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農會核轉勞工保險局准予回復加保。 持自有農業用地加保之被保險人,所持農業用地於加保期間經依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
…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 農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八十二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農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前項退休金提繳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由農會視其財務狀況,提經理事會通過: 一、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
…用之總和,不得超過上年度於業務費支應特約人員人事費用之總和,或當年度業務費百分之十。 漁會因政府公告基本工資調升,致其用人費超過前項第一款規定時,得以原基本工資聘用之人數,依基本工資調幅及其相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雇主提撥退休金等調整後之金額增加,不受前項第一款限制,且其當年度特約人員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 特約人員按月支薪者,其每月薪資以九十薪點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
漁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前項退休金提繳率,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由漁會視其財務狀況,提經理事會通過: 一、除總幹事外之聘任人員: (一)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且繼續…
本規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總經理,承臺灣省政府之命,綜 理全局局務,並置副總經理二人輔佐之。
本局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特約醫院所之分佈情,於轄區內劃分地區設 分局,分課辦事,辦理勞工保險經常性業務,並得視實際需要於設分局以 外之縣市設辦事處或聯絡處,隸屬於分局。分局置經理一人,副經理一人 至二人,辦事處或聯絡處置主任 (由專員兼任) ;分局、辦事處及聯絡處 人員均在本局總員額內調派。 前項分局之轄區劃分及分局、辦事處、聯絡處之設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本規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設置勞工保險局之台 灣省政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二十八人,除主任委員外,其名額分配 如左: 一、專家六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工代表七人。 三、資…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三、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基金保管運用之審核事項。 五、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六、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七、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執行前項各款規定任務時,其決議事項,報請台灣省政府核辦或函請 勞工保險局辦理。
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本會爭議審議組主任 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外,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擔任,並層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