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良素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犯罪受緩起訴處分或拘役、罰金、緩刑判決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下列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一,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尚未執行或繳納完畢: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
…機關得終止提供全部或一部之協助: 一、無正當理由,離開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行蹤不明或失去聯繫,超過七十二小時。 二、涉嫌犯罪情節重大。 三、違反安置服務處所生活公約。 四、妨害善良風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在案。 五、未取得工作許可而非法工作,或從事許可範圍外之工作。 六、每月薪資及加班費等實際收入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每月基本工資二倍以上。 七、曾經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單位)合…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或本條例等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犯上開規定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施用毒品或管制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經二次以上裁定處罰確定。 經許可之廠商,其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起訴者,自起訴之日起,暫停受理該廠商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申請;其負責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