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泡沫放出口設於儲槽側板上方,具有泡沫導管或滑道│ │ 等附屬裝置,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而使泡沫│ │ 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公共危險│ │ 物品逆流之構造。 │ │(二)Ⅱ型泡沫放出口:指由固定頂或儲槽之上部注入泡沫之放│ …
以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者,且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地區,並連接輸送設備者,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泡沫射水槍滅火設備: 一、室外儲槽之幫浦設備等設於岸壁、碼頭或其他類似之…
以室內、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冷卻撒水設備: 一、撒水噴孔符合 CNS、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以上。 二、撒水管設於槽壁頂部,撒水噴頭之配置數量,…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於防護區域內或防護對象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下表之係數,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乘以第一項、局部放射方式乘以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或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乘以第八十三條之二所算出之量。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滅火藥劑係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鹵化烴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 HFC-23 、HFC-227ea 藥劑、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九十七條之二至第九十七條之十規定。但於防護區域內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前條第三項表列滅火藥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七條之三所算出之量。前條第三項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
乾粉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規定。但於防護區域內或防護對象係為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表列滅火藥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九條所算出之量。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未表列之公共危險物品或係數,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設計係數值核算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 一、犯外患、內亂、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等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者。 四、最近三年有前科紀錄者。 火藥庫看守人、爆破人及爆破監督人員之遴用,準用前項規定。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經濟部主管之經營公共危險 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 (以下簡稱各類事業) ,其安全管理除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編 註:附表請參閱 總統府公報 第 5801 號 14-16 頁)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其分類如左: 一、實業用爆炸物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實業用爆炸物之事業。 二、爆竹煙火業:指製造、販賣或儲存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事業。 三、液體燃料業:指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煤油、汽油、柴油或燃科油 等燃料之事業。 四、製造、分裝、販賣或儲存前三款以外公共危險物品之事業。
對轄區內經營高壓氣體及達於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事業,其製造、分裝 、販賣或儲存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機構依消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 定檢查。 前項之消防安全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標準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運輸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應依交通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各類事業之販賣場所,應為防火建築物,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應在明顯之處,標示有關消防之必要事項。 三、內部裝修應為不燃材料。 四、電氣設備應依照電氣裝置有關法規之規定。 五、內設公共危險物品調配室者,應以防火牆與其他場所隔離,並應設置 有效通風裝置。
家用液化石油氣承銷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經消防主管機關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視情節停止供氣,或取銷其經營權,其因而 釀成事故影響公共安全者,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公共危險物品,不得置於地下層,其放置場所四周之牆壁應為不燃材料構 造。其持有數量在儲存基準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分別設置各種儲存倉庫或 儲存槽,其儲存之位置、構造及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確遵左列規定: 一、氧化性物質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 接近,並避免高溫、衝擊、磨擦。過氧化物尤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易燃性固體應避免與…
儲存乙醚、乙醛、環氧丙烷或其相當之公共危險物品,應用儲存槽,除依 前條第四款規定外,並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屋外儲存槽、屋內儲存槽或移動儲存槽儲存者,除乙醚外,應填 充不燃性氣體。 二、儲存於屋外或屋內非壓力儲存槽…
公共危險物品之容器,應合於國家標準,未定國家標準者,適用有關機關 所定或國際通用之規格。 前項容器外部應標明危險物品之中、英文名稱、化學成分及安全注意事項 。
處理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除應符合環境保護法規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燒毀時,應在安全處所以安全方法為之,進行中並派人監視。 二、埋棄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在安全處所為之。 三、廢棄之公共危險物品,在未處理前,應存放於安全設備中,勿使其流 失,並不得任意投入水中。
村 (里) 長、鄰長、村 (里) 幹事,獲悉轄區住戶或公司行號有左列情形 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違反規定者。 二、任意放置公共危險物品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