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經綜合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之前科紀錄、保護管束執行情形、警察機關查訪意見、矯正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鑑定、評估、治療等相關資料,認有施以科技設備監控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實施之。 前項監控期間自檢察官許可之日起算,至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惟每三月須評估一次,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停止執行。
本辦法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為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前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第一項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前三款以外與業務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原因消滅後,得依本準則規定申請專業人員資格認證。
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前 持下列文件之一,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 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民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
…下: 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二、身心障礙者。 三、長期失業者。 四、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毒品處遇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收容人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營養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 五、矯正機關衛生與醫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性侵害、家庭暴力、身心障礙等特殊收容人心理治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其他有關矯正醫療事項。
…之法官。 二、續聘或現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家事調解委員。 前項聘任前之專業訓練課程,應包括關於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核心能力專業訓練課程。 家事調解委員如具備前二項課程所指專業能力者,得向司法院申請抵免該項訓練或部分時數,並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之。
…,得解任之。 法院應將家事調解委員登載於家事調解委員名冊系統,層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家事調解委員名冊應張貼於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法院應將家事調解委員之專長與經歷列冊,其中曾受家庭暴力防治專業訓練者應特別載明,以供法官選任時參考;法官認有必要者,亦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家事調解委員。
家事調解委員工作分配,由法院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定之。 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調解事件,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家事調解委員應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調解;每次調解程序終結後,並應注意使家庭暴力之被害人、陪同其出庭之未成年子女、親屬或社工人員先行安全離開。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知悉有疑似家庭暴力(含家庭內性侵害)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應妥適處理並依規定通報權責機關。
家事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依調解事件之性質,原應適用訴訟程序、屬婚姻或親子非訟事件、涉及家庭暴力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家事調解委員參與狀況及專業資格等,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千元至八千元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千元者,應先經法院院長之核可。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得定期辦理包括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兒少身心發展知識、與兒少工作之技能、身心障礙者之特質、與身心障礙者工作之技能、程序監理人倫理規範及其他與程序監理人專業相關之訓練課程、講習、(個案)研討、座談或其他類似會議。
法院選任之程序監理人,於必要時,不以一人為限。 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時,應依事件之性質,選任第三條規定之適當人員;於發現涉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指兒童及少年保護情事、老人福利法所指老人保護情事、家庭暴力事件、精神或心智障礙或顯有不足等情事者,應選任具備或足認有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老人保護、家庭暴力或精神心智障礙等相關專業或知能者任之,以確保受監理人之利益及安全。
… 一、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能性、何時自動履行、債權人之意見、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或學習生活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等,以擬定適當之對策。 二、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成會談。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四、未成年子女無意願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 五、向其他關係人曉諭利害關係,請其協助促…
…務官之具體情事,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但每次延長以一個月為限。 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之承辦法官,依前項第九款、第十款事由報請院長核可視為不遲延事件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審酌是否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立之社會福利機構。 四、財團法人依前款附設之社會福利機構。 五、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並經法人登記,其章程規定設立宗旨與目的及主要任務係為從事兒童、少年、老人、婦女、身心障礙、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及社會救助等社會福利業務者。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轉租,指前項社會福利團體提供本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並提供生活支持服務為限,不包含提供護理、養護、安養及長期照顧等項目。
…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除第一項第二款 外所定各項條件;家庭成員之所得應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 基準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涉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其子女及相對人時,有無自 有住宅之認定及收入之計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前項第一款限期補正之規定,於申請人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之文件除切結書外,得於受理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補正。 第一項第一款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