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本保險給付項目及標準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有二人以上者,每一受害人之保險給付均單獨就其損害項目按前項規定之給付標準辦理。 第一項規定之標準,其項目之等級、金額變更時,對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保險汽車者: (一)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得向承保該二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三輛以…
…圍內,給付請求權人。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三、前款被保險人先行賠償符合保險給付標準之金額,保險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款但書之情形,不在此限。 四、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請求權人經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時,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五、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如有其他保險亦應負保險責任,保險人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他保險為全民健康保險者,保險人就請求權人提出之自費醫療費用收據於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範圍,或全民健康保險特…
保險人應正確辦理本保險理賠,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汽車交通事故涉及數汽車,請求權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有推諉或僅依車輛數之比例給付保險金。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違反主管機關發布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公告規定辦理理賠。
…車責任保險條款之審查。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之管理。 (六)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之辦理事項。 (七)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教育及宣導。 (八)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九) 其他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 辦理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之年金保險制度之推動事項。 (十一)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及醫療院所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
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業務之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保險服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應付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沖銷之。 …
…保險各種準備金應移轉併入承受該項業務之其他保險人所辦理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提存。若無其他保險人承受該業務,且辦理本保險之責任了結而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時,應將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保險人被依法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或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而無其他保險人承受本保險業務,且辦理本保險之責任了結而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時,應將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予財團法人…
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通事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車輛,行駛於道路上所發生之事故。 二、鐵路、高速鐵路或捷運系統因行車所發生之事故。 三、船舶航行於海上、水面或水中所發生之事故。 四、航空器因執行飛航任務所發生之事故。
因同一公共安全事故,經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因同一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經本保險給付醫療費用總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保險人得代位求償。 前二項總額,以本保險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三十日內之給付費用總額,為計算基準。
…作效率。 七、整理編撰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完整,足資範式。 八、偵破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辛勞得力。 九、查捕逃犯,辛勞得力。 十、處理交通事故,辛勞得力。 十一、辦理家戶訪查工作,辛勞得力。 十二、執行重要警衛,辛勞得力。 十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行政罰之案件,辛勞得力。 十四、考管、取締不良分子,辛勞得力。 十五、參加…
…對主辦(管)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 三、偵破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造工廠或槍枝成品,績效優異。 四、查捕重要逃犯,績效優異。 五、處理交通事故,績效優異。 六、辦理家戶訪查工作,績效優異。 七、執行重要警衛,績效優異。 八、預防犯罪得力,因而減少刑案,績效優異。 九、對於突發治安事件,處理得當。 十、執行深山總清查工作,績效優…
…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二、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三、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 四、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
依本辦法公開之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如下: 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之路線編號或路名、肇事時段、肇事地點里程、主要肇事型態。 二、鐵路及大眾捷運沿線易肇事路段或平交道(路線別、里程數或地方道路名稱、地方俗名)及其潛在危險災害情形之描述。
內政部警政署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 鐵路主管機關及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易肇事路段或平交道資料登載於機關網站公告之。
潛勢資料公開後,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參考潛勢資料,建置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庫,並提出改善計畫據以實施。 前項各機關應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 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萬元。 (三)連續住院未滿六日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住院六日以上,按日加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受傷者,依前款各目所定基準加一倍發給。 三、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失能者,其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安全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半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