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
專職族語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
專聘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
…者,不得聘僱,已聘僱者,應予終止或解除聘僱契約: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各該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各該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各該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
本辦法所稱性別事件,指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件,包括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行為之事件。
…關得視需要藉由本資料庫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查詢下列資料,協助學校查詢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有無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情事: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紀錄。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處罰情事之紀錄。 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社會福利服務,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長期照顧業務、社區發展業務及其他與提供社會福利有關之服務。
前條第一項專責單位受理課後照顧中心之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調查。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學校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前二項案件調查結果,經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送其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其組成之委員…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依判決或裁罰處分認定事實。 三、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一款性別事件及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性別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四、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非性別事件、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非性別事件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依第三章相關規定調查。 五、涉及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視所…
…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認定委員會處理下列各款案件時,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認定委員會,增聘相關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不受第一項委員總數規定之限制: 一、對幼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違法事件:增聘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 二、對特殊教育幼兒之違法事件:增聘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
…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人才庫應包括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一、幼兒教育、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具備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三、曾任主管機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四、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 五、其他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
…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委員應包括幼教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調查小組調查下列各款規定之違法事件時,委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幼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違法事件: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二、對特殊教育幼兒之違法事件:應包括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選任為專業人士;已選任者,應予解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之罪、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之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
…判決確定。 五、有事實足認對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親屬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但其情可憫、係出於自我防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六、在我國居留期間曾對兒童及少年有性侵害、性剝削、性霸凌、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等行為,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受理其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 三、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非屬第二條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列管並通知申訴人之雇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應併通知行為人之雇主處理。
申訴人依第二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性騷擾事件申訴後,得於處分作成前,撤回申訴。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逾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 二、申訴書未於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期限內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已調查完成或已作成處分。 四、同一性騷擾事件於處分作成前,已撤回申訴,重行再提起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除自行調查外,得洽請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