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應繳納資格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二百元及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零八百元。 前項申請經資格審查不合格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經實地審查不合格,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產生關切,而進行或醞釀群體陳情、抗議及圍廠之事故。 3.對附近居民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者。 (三)勞資事故: 1.因勞資爭議而可能對電業正常運作、公眾生活造成影響或引發公共危險之事故。 2.勞資爭議發生重大抗爭情事者。 3.勞資爭議急速發展或擴及影響其他事業者。 (四)其他重大事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放射性、核電廠跳機等事故,並應依核子…
…公尺內,以設立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為限。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消防、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三、應有固定地點,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
…分別提出改善措施: (一)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二)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三)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 (四)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五)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六)用水量達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規定,其用水計畫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十一、預計改善期限。 十二、…
…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或其他環保法令管制之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二、出具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三、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四、廢污水排放許可或同意文件。 五、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災害搶救現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本法第二十條之一所稱危險性救災行動: 一、進入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 二、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販賣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危險場所。 三、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印刷電路板(PCB) 製造場所。 四、進入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 …
檢驗機構印製之合格標示開始使用日期,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印製之合格標示停止使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危險物品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燃氣熱水器管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與燃氣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一般爆竹煙火認可、…
… 二、防火管理、防焰與防火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查察。 四、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及證明書之核發。 五、火災損失、傷亡與原因分析情形之統計及分析。 六、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等查察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七、救災車輛、裝備器材及事務用品等之採購。 八、出納、財務、車輛、營繕、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九、辦公…
各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及人命救助事項之執行。 二、緊急救護勤務之執行。 三、各項火災預防事項之執行。 四、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燃氣熱水器查察勤務之執行。 五、防災及防火宣導等勤務之執行。 六、救災資源調查及水源查察等勤務之執行。 七、救災救護車輛保養及維護之執行。 八、安全維護警戒…
本大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消防安全檢查與防災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港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之查察。 三、港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統計與分析及火災證明核發之執行。 四、港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搶救。 五、港區水災、海難…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規定,實施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視為已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得自該次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次日起算。
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辦理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
…作業計畫。 五、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查設備清冊: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型式、財產編號、照片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專責檢查人員名冊、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七、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檢查作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理念及研究發展。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業務經歷。 四…
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或申請延展許可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但曾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除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項目: 一、消防知識。 二、火災預防。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 四、自衛消防編組。 五、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 六、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 七、公共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 八、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 九、場所施工安全基準。 十、危險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 十…
保安監督人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 二、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 三、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 四、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 五、測驗。 保安檢查員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
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公務人員,並有三年以上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或檢查業務經驗。 二、具有學士以上學位,並有三年以上大專校院消防、機械、工業安全、化學或化工相關課程授課經驗。 三、具有消防、機械、工業安全、化學或化工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有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