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持約醫療院所,係指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勞保局) 特約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並依其承辦之醫療業務,分為特約門診醫療院所 及特約住診醫院。
…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 中央及受委託設置勞保局之省 (市) 政府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 中央及省 (市) 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四人。 三 醫療有關專家二十人。 四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一人及勞保局代表二人。 五 勞資團體代表三人。
特約醫療院所應將開業執照﹑勞工保險醫療標誌﹑診療時間,懸掛明顯處 所。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為勞保局) 為審查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 醫療之療費用,應設置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為審查會) 。 審查會由勞保局總經理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九十五人至一 九九…
…五、藥價不符醫療費用規定標準者。 六、治療材料之使用不適當者。 七、治療材料價格顯不合理者。 八、住院日數不適當者。 九、虛報、浮報診療費用及其他不實之情形者。 十、特約醫療院所治療與「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規定不符或未 經專案核准者。
特約醫療院所對診療費用審查結果如有異議時,得於勞保局通知到達之日 起三十日內列舉理由申請複核,必要時勞保局得洽請提供個案病歷 檢查 化驗紀錄、X光照片等資料。審查會複核時應召集相關科委員合議處理, 並得通知負責醫師或主治醫師列席說明。複核後如仍有異議時,得依臺閩 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向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 請審議。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其運用並得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營之。 前項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由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原有勞工保險年資之保留。
被保險人轉任軍人、公務人員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後,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由其本人或委託其原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老年給付年資之計算,以參加勞工保險有效投保年資為限;其老年給付標準之計算,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 立醫院整修擴建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之限制,並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之員工,願意加入勞工保險者,均應依照本準則 訂定約定書辦理。
各業員工自願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 險為被保險人。
申請加入保險之單位,除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 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並應檢送約定書二份,其格式由勞保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