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六、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七、抵押權讓與登記。 八、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 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禁止或限制期間一年六個月為期,指各禁止或限制事項,不論分別或同時辦理公告禁止或限制,其全部期間…
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 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遺產及贈與稅稽徵審查業務之規劃、督導及 考核。 (二)鉅額遺產稅案件及衍生贈與稅案件之審查及核定。 (三)遺產捐贈不計入遺產總額、核准扣除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請求權價值案件之管制、追查及農業用地核准全額扣除案件之通 報、管制追查查核計畫之訂定及考核。 (四)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管制、追查及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案…
依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 前項補徵稅款,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
華僑及外國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關於更生保護事業計畫應記載之事項。 二、關於董事之名額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三、關於董事會之事項。 四、關於管理方法事項。 五、關於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事項。
財團法人解散並清償債務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民法及原子能法規 之規定辦理。
醫療社團法人解散,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許可: 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 二、社員總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 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 四、剩餘財產之處理。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事者,其名額、任期、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及監事會事項。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其剩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三十三人為限。
財團法人解散後,其剩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 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捐助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剩餘財產 應歸屬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後,始得為之。 共同組織執行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以潤滑油業者論,其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以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共同組織;違規 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解散,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應使用於改善廢 潤滑油污染防治之相關工作。
辦理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假扣押或解除各項保全措施: 一、已提供於應追補金額之相當擔保。 二、經行政救濟撤銷原處分,或變更原處分後致應追補金額低於第四條規定。 三、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並經合法清算完結,且無剩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四、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其所屬人員應予解聘或資遣。 非屬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其解散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機構投資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 機構投資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四個月;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矚目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
…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二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矚目案件,逾二年二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
…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 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二、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三、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四、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五、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前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