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十四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偵查少年刑事案件,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為不起…
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付審理之裁定: 一、報告、移送或請求之要件不備,而無法補正或不遵限補正。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如屬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而於裁定前已滿二十一歲。 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於未滿十四歲時有該項第一款之事件,裁定前少年已滿二十一歲。 四、同一事件,業經有管轄權之…
檢察官偵辦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曾經聲請鄉鎮市調解 ,如發現該案正在調解中,宜與該調解委員會聯繫,查明調解情形,作妥 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報請檢察長核准,於調解未有結果前,暫時停止偵查 程序。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連同 卷證移送管轄法院。 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管訓 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七日內,將有關 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 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一)觸犯一切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或施以保安處分確定。 (二)有被宣告「累犯」之犯罪紀錄。 (三)涉及內亂、外患、瀆職、偽造、煙毒、槍械、強制性交或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犯罪,經被判決確定。 (四)受公務員…
…重大功績者。 二、降低一層級獎勵: (一)其成果為上級督導或策劃得宜所致,或由於他人協助得力所致。 (二)對破獲案件之發生,有預防之可能,而疏於防範者。 (三)情節較輕或破獲刑事案件,屬於告訴乃論或與治安無關之罪者。 (四)案件直接出力人員超過一人者。 (五)破案未達預期成果或人贓未全者。 三、加重或減輕一層級懲處: (一)案情嚴重者加重,輕微者減輕。 (二)出於故意者加重,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