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事務單位或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 ,有關延長工時及加班給付,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 整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工友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五年 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一次退休金,均以工友 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發給退休金。
自辦市地重劃區所需之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