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對於該債務人所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改列繼承人為債務人。 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以遺囑處分遺產者,並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債務人。
… 四、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
…放棄書一份、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三份。 六、依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申請者,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於現耕繼承人與非現耕繼承人共同繼承,而該非現耕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辦理;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
…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 前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
…;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未於六個月內為意思表示者,應再行通知。經再行通知後六個月內,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仍不為意思表示,視為放棄買回。 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依法得繼承之人均拋棄繼承,金融機構得逕行買賣或處分該擔保品。 金融機構依前三項規定出售擔保品所得款項,應扣除承受貸款餘額未受政府補助金額及相關必要費用後返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金融機構承受之擔保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下列事件為繼承非訟事件: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九、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
…;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未於六個月內為意思表示者,應再行通知。經再行通知後六個月內,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仍不為意思表示,視為放棄買回。 原擔保品所有權人死亡且無繼承人或依法得繼承之人均拋棄繼承,金融機構得逕行買賣或處分該擔保品。 金融機構依前三項規定出售擔保品所得款項,應扣除承受貸款餘額未受政府補助金額及相關必要費用後返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金融機構承受之擔保品,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