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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證人、鑑定人、通譯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各機關得闢停車場及機車、腳踏車停放場,禁止隨地停車。
…則;如有等位者,以經濟(標準)座(艙、車)位標準支給;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經濟艙級),惟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調解委員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 調解委員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計算。 交通費應本誠信原則覈實報支,除前項情形外,其餘依實際搭乘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