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進行尚未逾第六條所定期限,而有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假、懷孕滿二十週以上之流產假及連續病假逾四十二日之情事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扣除自事由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之時間,接續計算其期限;如接續計算所餘之期限不足二個月者,延長為二個月。 事件遲延後,始發生前條各款所定事由之一或娩…
…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檢假者,必要時得於分…
本規則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喪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得以時計,以累計八小時為一日。
… 發。特准病假期滿後,停發工資,但得保留底缺一年。 三、婚假:評價雇用人員本人結婚,給予婚假十日,假期內不扣工資。 四、娩假:女性評價雇用人員分娩,憑醫院證明,給娩假八週,流產給流 產假四週,工資照發。 五、喪假: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喪假八日,工資照發。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 父母、配偶…
…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四、婚假:核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不在此限。 五、陪產檢及陪產假:配偶懷孕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核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六、…
…滿不能復工者予以解僱。 (三)婚假:本人婚假十天。 (四)喪假:因父母翁姑、岳父母或配偶喪亡,准喪假十四天,祖父母 喪亡准喪假七天。 (五)分娩假:分娩假六星期流產假三星期。 (六)公傷假:憑醫院證明核定之。 (七)公假:依法令應徵或參加訓練或考試時,得檢具證明文件核給公 假。 (八)病假三天以上須呈繳公立醫院證明。 (…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 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 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 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辦理校長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學識成績不及格。 五、經核定重新訓練人員未於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六、重新訓練後仍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新訓練之情形。 七、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八、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二十小時。 九、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十、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評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二、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課時數逾各該訓練總時數二十分之一,或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各該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但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核准,於基礎訓練期間所生之請假時數,不在此限。 三、有妨礙學習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實務訓練期間不當拒絕指導律師之指導,情節重大…
…日。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或機構聲譽,有具體事實。 各機構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給予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產假、流產假、陪產假或因安胎所請之各項假別。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
…丙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五為最高額。 四、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丁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之三十五為最高額。 於考核年度內因分娩請產假者,其考核自機構受考人數扣除,且不列入機構考核考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產假跨越年度者,以考核年度內請產假之日數為計算基準,分娩之考核年度內請產假達二十八日以上者,即列入該年度計算;反之,則列入次一考核…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者,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學校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旅行業經理人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申請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