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業勞資雙方,應密切合作,如有爭議,並應依法調解及仲裁,凡怠 工、罷工、停業、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產及社會秩序之行為,均應依法 懲處。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 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 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 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 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 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 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 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 四、聲請提審事件。 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聲請之案件。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之案件。 七、應急速處分之勘驗事件。 八、緊急保護令聲請事件。 九、其他依法應即時辦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