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單位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移動之登記。各使 用單位經核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時,應逐項點交點收,如有不符,應即追究責任。各 機關間經核准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解散之都市更新會應行清算。 清算以理事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訂定或會員大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與各項簿籍及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各業別資本適足性之相關規範。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計算及填報之集團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金融控股公司之集團資本適足率未達前項之標準者,除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處罰外,盈餘不得以現金或其他財產分配,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命令金融控股公司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二、限制新增或命其減少法定資本需求、風險性資產總額、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及風險資本…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時效、時效消滅後收益之歸屬、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價金給付請求權時效及期貨信託基金清算時,受益人之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應依相關法律及期貨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
…零三十八條至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夫妻財產之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財產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五、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清償債務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清償債務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
…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除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四個月;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矚目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
…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二個月;詐欺案件、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矚目案件,逾二年二個月。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
就同一系爭財產有數權利人申請回復權利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申請人得證明該財產分配比例者外,應依申請人之人數平均分配之。
…規定,除為執行慈善活動,或為給付合理勞務報酬或財產公平市價之價金外,不得分配所得或資產或贈與利益予私人或非慈善性質實體。 (五)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之法律或其設立文件規定,清算或解散時應將賸餘財產分配與政府實體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或歸屬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各級政府。 本辦法所稱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指前項以外之非金融機構實體,或於應申報國及參與國以外屬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之投資實體。 本辦法所稱參與…
…: 一、買受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 二、買受人於簽約後死亡,其繼承人因繼承辦理契約名義人變更。 三、夫妻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因剩餘財產差額或共同財產分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承受。 四、法人合併或改制後,由合併或改制後存續或新設立之法人,依法承受或概括承受。 五、法人依法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清算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前項情形,直轄市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