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違反本綱要第三條至第七條,或依據各該條所定辦法應行制裁或限 制之行為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懲罰之。 公務人員於執行本綱要賦與之職權時,如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 應依法嚴行懲處。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人民陳訴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二、關於院會及各委員會移送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三、關於院長交議之監察委員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案件之審議處理事項。
監察委員如有違法失職或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提經本會審議後,提報院會決議依監察委員自律規範規定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