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公布:1977/12/23
釋字第151號
解釋文
查帳徵稅之產製機車廠商所領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照,既係暫代出廠證使用,如有遺失,除有漏稅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理外,依租稅法律主義,稅務機關自不得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關於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徵稅款。
理由書
按查帳徵稅之一般廠商遺失查驗證時,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固有「應按該項查驗證應貼貨件之稅價計補稅款結案」之規定,惟稅務機關加蓋「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照,係暫代出廠證使用,遺失時,同規則並無按遺失查驗證補稅之明文,其第一百二十五條復另有處理之規定;從而查帳徵稅之產製機車廠商所領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照,如有遺失,除有漏稅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理外,依租稅法律主義,稅務機關自不得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關於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徵稅款。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戴炎輝
大法官 林紀東 陳樸生 陳世榮 范馨香
翁岳生 李潤沂 蔣昌煒 梁恒昌
洪遜欣 鄭玉波 涂懷瑩 姚瑞光
翟紹先 楊與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