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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5,345 筆裁判書提及「本票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正本一件。 中 華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299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55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 │附表: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