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節目控制員九人,書 記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警察廣播電臺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節目 控制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節目控制員、書 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 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 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警察機械修理廠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 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 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提供公眾服務之…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理設計師二人至 四人,助理管理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 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 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館置編纂七人至十五人;編審六人至十人;編輯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 理編輯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組主任四人之職務,必要時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一人至三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一百人至一百二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十人至七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之導師四十九人、訓導員三十人,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二十四條教導員之職缺,以原進用方式繼續留用至其離職或取得任用資格為止。 前項人員之留用,應先經法務部之專業訓練合格。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其聘約於原聘任之輔育院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前到期者,得續任至其…
…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組織條例僱用之現職雇員三 人至五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 至離職時為止。
…五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術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理士、材料試驗士、機料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等計三百二十四人至三百七十三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工程處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十七人至九十二人、書記二十一人至三十二人、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等計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職護士及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現職人員,於該站裁撤後移撥至臺北區監理所者,均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