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六條規定掌理之事項,除依規費法收取規費者外,得收取服務費,各機構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服務費之範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園區內設立之機構不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管理局並得停止園區事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工業專用港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者,應向使用者收取設施使用費 、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港由公民營事業興建,提供使用時,公民營事業得向使用者收取 設施使用費;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向使用者收取管理費或服務費。 工業專用碼頭由興辦工業人興建,自行使用時,中央工業主…
前條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者,得由工業主管機關收取管理費。其標準,由 經濟部定之。
…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 務費。 四、依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工業區內…
園管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得向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五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不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五、管理契約:指著作財產權人與集管團體約定,由集管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 六、管理費:指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而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費用。 七、使用報酬率:指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供利用人利用而收取使用報酬之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 八、共同使用報酬率:指二個以上集管團體…
…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會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六、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八、董事、監察人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申訴委員會之委員,其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九、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十、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公告方法。 十…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 前項管理費費率或金額,應以集管團體為維持其正常運作所需經費為標準訂定之。
集管團體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收受之使用報酬。使用報酬除依第二項規定扣除管理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分配以外之使用。 集管團體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將所收受之使用報酬,扣除管理費後之餘額,定期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 前項所定之定期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集…
…施,國際經貿組織規範、協定、協議、貿易談判承諾事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規定者,應公開標售。 第一項所稱有償配額,指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有關機關協商後公告,以公開標售或依一定費率收取配額管理費之有償方式處理配額者。 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配額有關文件或使用該文件。 二、違規轉口。 三、規避稽查或未依規定保存相關生產資料或文件。 四、不…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第四條停車場作業基金用途如左︰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稅費支出。 八、停車場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