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及體育團體應維護運動選手健康及促進運動競賽之公平,加強運動禁藥管制;其禁藥管制之教育、宣導、輔導、防治、檢測、違規之處理、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受刑人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監獄為調查受刑人違規事項,得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
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一日至三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三日至十日。 四、移入違規舍七日至二十日。 前項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看守所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被告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看守所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得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申訴審議資料,不得含與申訴事項無關之罪名、刑期、犯次或之前違規紀錄等資料。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新店溪青潭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管理之土地使用管制、工礦與土石採取管理、林業經營、林地管理、觀光遊憩管理、教育宣導及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事項。 二、集水區治理計畫之擬訂、治理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及地方機關闢建道路申請案件之核准事項。 三、環境改善維護、水量觀測、水質檢驗、水質污染等公害防治及違規事項查報與取…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 前項規定,於商標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期間,或經公告撤銷或廢止登錄者,亦適用之。 商標代理人違反第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在職訓練之方式、時數或執行商標代理業務管理措施之規定者,商標專責機關應視其違規情節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處分,並公告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濟部國際貿易局與有關機關協商後公告,以公開標售或依一定費率收取配額管理費之有償方式處理配額者。 出進口人輸出入受配額限制之貨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配額有關文件或使用該文件。 二、違規轉口。 三、規避稽查或未依規定保存相關生產資料或文件。 四、不當利用配額,致破壞貿易秩序或違反對外協定或協議。 五、逃避配額管制。 六、未依海外加工核准事項辦理。 七、利用配額有申報不實情…
…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收回配額或停止該項貨品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並得取銷實績或停止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申請配額資格。 為防止涉嫌違規出進口人規避處分,在稽查期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對其所持配額予以全部或部分暫停讓出或凍結使用。
…容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五、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檢驗或停止適用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 六、經依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七、其他嚴重違規之情形。
…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 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檢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於限期內提供檢驗證明、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前二項受檢之對象、檢查方法與範圍、違規商品之處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報驗義務人應向標準檢驗局提出通報;其通報作業之時點、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
…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報驗義務人、經銷者或其他關係人查詢,並得要求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二、派員前往前條第一項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取樣檢驗或請報驗義務人或經銷者提出與涉違規商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 三、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商品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代表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前項調查,應於調查場所或指定之處所作成訪問紀…
標準檢驗局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義務監視員,協助舉發違規商品。 前項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前二條規定應處罰鍰情形之一,其商品總價低於新臺幣十萬元者,得處其總價二倍以下罰鍰。但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商品總價,以違規商品數量乘以商品單價計算;輸出商品之單價,以離岸價格(FOB)計算;輸入商品之單價,以起岸價格(CIF)計算;國內產製商品之單價,以出廠未稅價格計算。
… 一、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到場說明。 二、限期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之人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件、證物或其他必要之資料。 三、派員至當事人或相關之人之營業處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必要時,得對可疑違規度量衡器加以封存,交第一款之當事人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 當事人或相關之人對於度量衡專責機關前項之調查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度量衡器。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區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汽車駕駛人執照與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事項。 三、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營業車輛與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