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管法院者,前…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軍事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軍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條之情形準用之。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對於審判長、受命軍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所為下列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或該管軍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及對被告所為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
…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
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以下合稱存款)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但外國銀行收受之存款已受該國存款保險保障者,不在此限。 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
…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二、無形文化資產: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不得逾十日。 收容檢查結果符合第一項所列各款拒絕收監之情形者,其收容檢查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第一項被拒絕收監者,應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前段、第一百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書、指定保證金額、限制住居、第一百十五…
…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前項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 依第一項核准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釋放之。 前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者,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九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前段、第一百十一條之命提出保證…
依前條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無法辦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監獄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監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轉介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被告在偵查中羈押滿二個月,審判中滿五個月,尚未偵查終結或判決者, 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結之,逾期尚未起訴或判決者,視為撤 銷羈押,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 在審判中之案件因案情繁複或情節重大,經依法裁定或核准延長其羈押或 判決者,得不受前項兩個月之限制。但仍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判 決,逾期視為撤銷羈押,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居住。 在審核中之案件,適用前兩項之規定。
在本條例施行前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十分之一時,無 情狀不良之事實,具備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其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具保後 ,准予保釋,處拘役或科罰金而易服勞役者亦同: 一 保釋後確能獲得職業者。 二 保釋後有一定住所或居所者。 前項執行期間,如有以羈押日數或監外調服勞役日數折抵刑期者,其折抵 日數均算入之。
…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前項訴訟,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保護機構或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三項規定。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法官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定具保存價值者,應永久保存。 前項以外之專利檔案應依下列規定定期保存: 一、發明專利案除經審定准予專利者保存三十年外,應保存二十年。 二、新型專利案除經處分准予專利者保存十五年外,應保存十年。 三…
本廠設二課、一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處設二課及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登記原因本無文件,或雖有而不能提出者,應於申請書內敘明事由,取具保證書並添具申請書副本。 前項保證書,應敘明申請人確無假冒及原文件不能提出之實情,由二人以上之保證人簽名,其保證人以在同一主管機關管轄區域內已有船舶所有權登記之成年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