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下列幼兒園教師準用之: 一、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教師組織、申訴、救濟及其他管理相關事項。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準用本法之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進修、研究、離職、資遣、教師組織及申訴相關事項。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教師之聘任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其屬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以技術報告升等通過,並具有豐富實務經驗或專業證照者,得優先聘任。 專科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富有實際技術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員額、聘任、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其組成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專科學校教師之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職業學校得置技術及專業教師,遴聘富有實際經驗之人員,以擔任專業或 技術科目之教學;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 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職業學校職員由校長任用之,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練之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依教育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專任運動教練任用滿三年,經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評量其服務成績不通過者,不予續聘。績效評量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核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
…年利率 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教職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 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 發還。 教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 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如經領回者,嗣後再任教職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 第一項基金之…
… 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以 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之任職 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 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 採計。 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曾任公務人員、軍職人員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五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政務人員年資,…
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庸繳 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 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
…工資;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得比照適用之。 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但不發給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其於移轉之日起五年內資遣者,按從業人員移轉民營當時或資遣時之薪給標準,擇優核給資遣給與,並按移轉民營當時薪給標準加發六個月薪給及一個月預告工資。 前項被資遣人員,如符合退休條件者,另按退休規定辦理;依第二項辦理離職及依前…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應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或就業轉導。必要時,由其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後五年內被資遣之從業人員,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信總局或電信監理站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以較優惠條件給予退休;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前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電信總局改制而予以資遣或裁 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 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
本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 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外,依本公 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本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交通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因其晉用資格之不同而予以歧視。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者,其 已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仍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其薪給、福利、考成、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依交通部所屬交通 ( 電信) 事業人員有關規定;其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人員, 除聘用人員外,仍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 前項人員在本條例…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