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左列業務: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前項稽查取締作業,得經由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科學儀器證據資料辨明之方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基於其身分及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其慰問金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
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規者,除處以罰鍰外,並按情節吊扣該違規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得按情節吊扣所核發相關證件十日至三十日、吊銷或定期停止領用。 各類客運汽車經依前項規定吊銷各類證件未滿二年者,不准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二、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三、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駕駛人之行為,有前條第一項所列得逕行舉發之情形者,應記明其車輛違規地點、時間、行駛方向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其營運機構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一年。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非汽機車駕駛人之所有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鍰。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汽機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機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車。 汽車駕駛人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小型車、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第一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習。 前二項之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其為汽車駕駛人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者,吊扣違規汽車之牌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於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條例規定,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應增加其或其他相關之人講習時數。
…,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
…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或跨行車道。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汽車,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