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一、向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購買貨品,其購買貨品部分。 二、將貨品委託區內總機構、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加工,其委託加工部分。 三、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業之區內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收入。…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協助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 二、增進與友好國家及開發中國家雙邊貿易。 三、其他有助於海外經濟合作發展者。 四、本基金之管理費用及其他有關之支出。
廠商獲配熱門類配額者,應按獲配數量及前一年度該類全年總平均出口單 價計算總金額之千分之一點五繳交配額管理費;獲配冷門類配額者,應按 千分之零點七五繳交配額管理費。 前項配額除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獎勵拓銷非設限地區臨時性配額及預借 配額以外,廠商得申請准予繳交部分配額管理費。 配額管理費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前條配額管理費之繳費期限如下: 一、屬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及預借配額者,為紡拓會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 二星期。但於十二月份受理申請者,則為公告核配結果次日起一星期 。 二、屬前款以外之配額者…
…者,不在此限。 廠商超裝或已動用之預借數量,應在各該廠商次一年度之同類計畫性配額 或臨時性配額內扣回之。 廠商未動用之預借配額,紡拓會應於次年度再核配予各該廠商使用;其於 預借時繳交之配額管理費不予退還,並應依前二條規定繳交配額管理費。 每一年度計畫性配額或比例核配臨時性配額尚未正式核配前,紡拓會得依 廠商前一年度出口實績核配暫可動用數供廠商使用。 前項暫可動用數,應於正式核配時扣…
廠商獲配之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於獲配後逾期未繳交配額管理費之次數 各該類達二次者,停止其當年度各該類二次核配臨時性配額之申請。但廠 商獲配數小於其申請核配當日該類可供核配數之百分之五,且小於其申請 數之百分之十者,得於繳費期限內向紡拓會申請放棄,免予計列未繳配額 管理費之紀錄。
申請輸入配額應於第五條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填具輸入配額申請書並檢附 有關文件,向貿易局為之。 前項申請進口之貨品,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申請人並應 填載其原產地資料。 申請輸入配額時,貿易局得收取配額管理費。貿易局應公告輸入配額之核 配結果,並通知獲配者申請輸入配額證明書。 輸入配額申請書及輸入配額證明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進場處理之商品經處理後,由檢驗分局核發處理完竣通知單,並由報驗人 持通知單繳清管理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換領出貨提單辦理提貨出場。 報驗人收到前項通知後應於三日內辦理提貨手續提貨出場。 逾期未提貨出場之商品,檢驗分局為應檢驗場處理檢驗 (疫) 業務需要得 將已處理完竣之商品逕移適當場所,其所需搬運、保管費用,由報驗人負 擔。
報驗人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提貨出場者,應繳納滯留費。滯留 三十日以上仍未提貨出場者,檢驗分局得為公告限期提領,期滿仍未提領 者並得拍賣之,所得價款除扣除償付管理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外,餘款由檢 驗分局提存當地管轄法院,提存後十年未具領者,收繳國庫。
…由得標單位 與檢驗分局簽訂契約承辦搬運工作,其搬運費用由檢驗分局代收代付,但 代辦績效良好及其代辦費用合理者,得經雙方協議續約,每次一年不得超 過三次。 燻蒸消毒之藥品材料費用,搬運費用、管理費及其他有關之費用,依商品 檢驗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均由報驗人負擔,至於燻蒸消毒之藥品材料應由報 驗人自備檢驗分局指定之品質為原則,若市面上購買不到時,得申請檢驗 分局代辦,其代辦之藥品材料費用,…
進場處理之商品,應繳納管理費,逾期提貨者,塵繳納滯留費,其標準如 左: 一、管理費:按各該商品已繳檢驗費額百分之二十計收。 二、滯留費: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原應繳納管理費額計收。 前項管理費、滯留費應列入歲入預算處理。
…新台幣十元折算之。民國七十年度起照上列標準徵收現金│ │ │ 。 │ │明│二 維護管理費不計在內。 │ └─┴────────────────────────────┘
離島自來水營運單位或自來水合作社,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離島供應自來水之合理虧損: 合理虧損=必須之自來水成本-前條中央自來水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平均費率收取之離島自來水費總收入。 前項所稱必須之自來水成本,包括離島自來水供應必須之各項生產成本、財務費用、應分攤之業務、管理費用、研究發展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明及運用準則如左: 一、公式中每車公里合理成本,包括燃料、附屬油料、輪胎、車輛折舊、修車材料、行車人員薪資、行車附支、修車員工薪資、修車附支、業務員工薪資、業務費用、各項設備折舊、管理員工薪資、管理費用、財稅費用、稅捐費用等計算項目、由公路主管機關審定之。 二、每車公里全票人數及每車公里各種義務性優待票人數,由公路主管機關參考上年度營運實績審定之。 三、各種促銷業務性之優待票人數,一律按全…
…足應收回費用後即停止收費,並將全部工程移交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接管: 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 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 三、工程費總投資額。 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 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 專以經營停車場、服務站向停放或接受服務之汽車收取停車費或服務費者,其經營之年限由公路主管機關參照前項各款規定逕為核定。如係以私有土地經營者,僅核定其收費標準,得不受經營年限之限制。
公路經營業每年向通行車輛收取之費用,依左列順序扣提後,其餘額應作為歸還工程費用。 一、養護費、災害修復費及管理費,其每年應扣提額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按實支情形核定。 二、工程費利息,每年不得超過中央銀行一年期存款最高利率。收費期間已償還之工程費不得計息。但當年所收費用不足扣提利息時,其差額得視同工程費增資轉至下年度合併扣提。 三、利潤每年不得超過未收回工程費百分之八。
公路經營業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及每年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左列報表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一 每年每月收支對照表並附: (一)養護費支出明細表。 (二)管理費支出明細表。 (三)災害修復費用支出明細表。 二、當年資產負債表,並附財產目錄及收費收入分配明細表。
經公告指定須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其必要管理費用之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
經營者應依規定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之虧損及其必要之管理費用。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得指定經營者提供電信普及服務,被指定之經營者不得拒絕之。 經營者應依規定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之虧損及其必要之管理費用。 電信普及服務之具體項目、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普及服務經營者之指定、普及服務淨成本之核算及分攤方式、普及服務提繳金額比例、申請補助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