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情形時,經營者得擬具本設施退場機制、善後計畫(含專戶收支明細),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後,提領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剩餘之款項,就消費者已繳之管理費金額按比例返還,並歸還消費者原存放於設施內之賸餘物品。 前項專戶收支明細有不符支用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本設施經營者補足差額。
前條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代管團體開設之專戶,得由主管機關或該團體提領,支應本設施之維護管理費用,其收入準用第四條之規定;其支出應由日常支出專戶優先提領,日常支出專戶用罄時,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款項支應日常支出,並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前項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情形,由主管機關指定代管團…
本設施經營者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予消費者,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之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須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者,得自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 提領前項急難支出之管理費,本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列冊,並按季檢具解除或終止契約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始得為之。
本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管理費當年度各月分列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設施經營者或相關公會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專簿採電子資料形式者,亦同。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殯葬設施經營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成立管理費專戶之收支、運用及損益情形。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 三、殯葬禮儀服務業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資運用之範圍、比率及金額。 四、…
農田水利會徵收餘水使用費依下列公式計算,並得加計特別加強管理費。 該地區當年會費最高徵收額 (元/年) 收費標準=────────────────×使用水量(立方公尺) 該地區前一年每公頃平均年計 實際用水量(立方公尺)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擬訂之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實習(驗)費,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及代收代辦費。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高級職業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之收費規定加收實習(驗)費。 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收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轉售電信服務或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所生之電信號碼使用費,以該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移出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繳納該電信號碼之使用費為限。 二、其他原因所生之電信號碼使用費,得依前款使用費加計百分之五為上限之行政管理費。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 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配置,應就下列事項檢討比較後選定最佳方案: 一、適合地勢。 二、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有利於都市將來之發展,並與都市計畫相配合。 五、取水、淨水、配水等各項設備之位置,須適合於發揮各該設備之機能。 六、對地震、颱風、洪水等災害具有高度之安全性。 七、與原有設備能相互配合。
…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物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之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等收入。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本標準規定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但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得免予收取。
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廠房或營業場所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二種以上之土地或建物者,依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之。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並取得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其營業額超過附表一所定預估營業額者,應改依當月營業額千分之二繳納管理費。…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未辦妥營業登記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金融機構依其銷售額萬分之二繳納管理費。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以外之其他園區機構(以下簡稱其他園區機構),依附表二繳納管理費。 前項附表內所稱機構類別,由管理局依其實際性質認定之。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繳納管理費之程序、期限及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下: 一、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二十日以前自動向管理局申報並向所指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 二、已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繳納管理費時,應…
其他園區機構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於每月、每季首月二十日或每年一月二十日前,持管理局開具之繳款聯單向指定銀行繳納當月、當季或當年之管理費。 前項其他園區機構如屬租地自建者,應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並自取得使用執照起,依前項規定繳納管理費。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者,無須繳納管理費;其已併入計算繳納管理費者,應於繳納後六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