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之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由遺族繼續領取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定領受遺族之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但於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但書所約定事項,於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公務人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 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公務人員死亡而無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亡故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
…生效日起發給。 三、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首期月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第四十三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前項第一款月退休金指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領取之月退休金。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由其年金保險之保險…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機關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由各該服務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六、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各級政府接續發給之撫卹金、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第四十三條所定按未成年子女人數加發之撫卹金及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均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
…之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由遺族繼續領取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定領受遺族之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但於年金保險契約已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但書所約定事項,於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支領攤提給付或定額給付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其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退休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同條第三項規定。 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教職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教職員死亡而無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遺族可申辦撫卹者,其繼承人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亡故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學校先行具領,辦…
…遣生效日起發給。 三、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發給。 四、首期月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後,自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二期以後之月撫卹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第四十三條所定按遺族未成年子女人數,每月加發之撫卹金,亦同。 前項第一款月退休金指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領取之月退休金。 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教職員,由其年金保險之保險業…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服務學校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由各該服務學校編列預算支給。 六、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接續發給之撫卹金、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加發之一次撫卹金、第四十三條所定按未成年子女人數加發之撫卹金及第四十四條規定發給之殮葬補助費與勳績撫卹金,均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醫療機構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製劑或執行再生技術,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十五年,並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但未成年者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十五年。 前項紀錄內容,應包括使用或執行之日期、場所、程序、使用之再生製劑與執行之再生技術、嚴重不良事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當事人依本法取用、並列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傳統名字或從姓,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申請,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申請,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除出生登記外,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平埔原住民身分別,非依法律規定不得變更。 父母屬於不同原住民身分別者,子女未成年時,由法定代理人書面約定,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登記或變更身分別。 前項規定,於依第十六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不適用之。
… 二、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身宿舍。 三、職務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 舍。 …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本辦法所稱未成年人,指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得為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提出財 產管理方法,聲請法院就未成年人財產指定或改定管理方法。 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後,提供監護人必要之協助。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規定向財稅、金融或其他相關機關、機構查詢未 成年人財產資料。
監護人應於收到法院就未成年人財產之全部或一部另行指定或改定管理方 法之裁定後三十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及財產管理方法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