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明細表。格式六~十 (十一)各項提存明細表。格式六~十一 (十二)員工福利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二 (十三)折舊及攤銷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三 (十四)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明細表。格式六~十四 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票券金融公司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本辦法所稱管理費,指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以下稱本設施)經營者,向消費者一次或定期收取,運用於本設施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之費用。
本設施經營者,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日常支出專戶(以下簡稱日常支出專戶)及○○公司(商業、其他法人)-○○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急難支出專戶(以下簡稱急難支出專戶),分別儲存用於日常支出及急難支出之管理費,並於開戶後一個月內…
應存入日常支出專戶之款項如下: 一、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於其他金融機構所開設之管理費專戶款項及應收取、已收取尚未存入專戶之款項。 二、本設施經營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所收取管理費之百分之六十五,或經核准免辦理火災及地震保險,所收管理費扣除…
…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之維護管理支出: (一)本設施經營者自行停止營業連續達三個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後逾三個月未復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指定代管團體代管期間之維護管理費用。 (二)本設施經營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本設施經營許可或殯葬設施經營業經營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指定代管團體代管期間之維護管理費用。 (三)本設施經營者因經營困難經法…
…前條第一款第二目情形時,經營者得擬具本設施退場機制、善後計畫(含專戶收支明細),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後,提領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剩餘之款項,就消費者已繳之管理費金額按比例返還,並歸還消費者原存放於設施內之賸餘物品。 前項專戶收支明細有不符支用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本設施經營者補足差額。
前條主管機關開設或其指定代管團體開設之專戶,得由主管機關或該團體提領,支應本設施之維護管理費用,其收入準用第四條之規定;其支出應由日常支出專戶優先提領,日常支出專戶用罄時,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款項支應日常支出,並準用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前項提領急難支出專戶之情形,由主管機關指定代管團…
本設施經營者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予消費者,有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之解除或終止契約情形,須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者,得自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提領。 提領前項急難支出之管理費,本設施經營者應按月列冊,並按季檢具解除或終止契約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向金融機構出具核准函,始得為之。
本設施經營者應設置專簿,載明管理費當年度各月分列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收支運用情形,置於該設施之服務中心並刊登於設施經營者或相關公會網站,提供利害關係人查閱,並於每月結束後二十日內更新專簿資料。專簿採電子資料形式者,亦同。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殯葬設施經營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成立管理費專戶之收支、運用及損益情形。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 三、殯葬禮儀服務業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資運用之範圍、比率及金額。 四、…
農田水利會徵收餘水使用費依下列公式計算,並得加計特別加強管理費。 該地區當年會費最高徵收額 (元/年) 收費標準=────────────────×使用水量(立方公尺) 該地區前一年每公頃平均年計 實際用水量(立方公尺) 農田水利會依前項擬訂之費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實習(驗)費,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及代收代辦費。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高級職業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之收費規定加收實習(驗)費。 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收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轉售電信服務或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所生之電信號碼使用費,以該第一類電信事業或移出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繳納該電信號碼之使用費為限。 二、其他原因所生之電信號碼使用費,得依前款使用費加計百分之五為上限之行政管理費。
自來水工程設施所在地點,應調查下列事項後選定: 一、具有第五條所定作為水源之條件。 二、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自來水工程設施之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水量、水質、水權及用地等有利於將來之擴建。
自來水工程設施之配置,應就下列事項檢討比較後選定最佳方案: 一、適合地勢。 二、建設及管理均安全而容易。 三、建設費及維持管理費便宜。 四、有利於都市將來之發展,並與都市計畫相配合。 五、取水、淨水、配水等各項設備之位置,須適合於發揮各該設備之機能。 六、對地震、颱風、洪水等災害具有高度之安全性。 七、與原有設備能相互配合。
…關產品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畜產改良作業基金收入,為銷售畜產品、飼料作物及受託服務收入。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之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等收入。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依本標準規定收取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但非營利性質之政府機構得免予收取。
園區事業依承租之土地、廠房或營業場所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二種以上之土地或建物者,依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之。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並取得營業登記之園區事業,其營業額超過附表一所定預估營業額者,應改依當月營業額千分之二繳納管理費。…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未辦妥營業登記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